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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增强开发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评定颁布《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尚未被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参照执行本优惠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鼓励下列单位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l.高等院校; 2. 科研单位; 3.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4.留学归国人员和在国外的留学人员; 5.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公司、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至第十年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征收,其中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超过10%税率归区级收入部门,由区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减免期满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可以达五年。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要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第七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将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再投资。再投资部分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区级留成部分。

    第八条:从1999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高新技术企业比上一年新增的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五年内由财政部门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产品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其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税收政策。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应按规定照章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符合“国家投资导向目录鼓励投资类的项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二条:对具备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经海关审核批准后,享受相应的保税政策。

    第十三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现代农业。对高新技术农业企业缴纳的农产品特产税,经核准,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50%.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采用租赁或一次性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或出让金在规定的标准内,减按70%的比例征收。采用一次性受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的土地,缴清出让金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抵押、出租、转让。对规模大,并能带动配套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土地使用给予特殊优惠,经批准,可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地方政府收取的全部规费,但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开发区管委会自建厂房,两年内免收租金:高新技术企业自1999年起自建或新购置生产和科研用房,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房产税或城市地产税由区财政部门返还。

    第十六条: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科技风险基金。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扶持力度,统筹使用科技三项费用以及已发放的周转金回收部分,集中财力重点用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的扶持。

    第十七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到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由科技风险基金优先给予扶持,高等院校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享受校办企业待遇。

    第十八条:以手续完整、条件具备的高新技术项目,审批部门优先审批或优先转报级有关部门审报,其开工投产所需办理的各种证照优先予以办理,优先提供土地、水、电等生产和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的有关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符合条件的。可申办3本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选定5名以内(含5名)科技人员或商务人员办理多次出国(或赴港、澳)简化手续。即实 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的出国或赴港、澳审批办法。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高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可从该项目投产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作为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的奖励费用。高新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可从技术转让的 技术性净收入中取25%-40%,用于奖励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对从事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从技术转让的技术性净收人中提取30%-50%的奖励费用。对引进专利技术的有功人员将根据其实际效益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大学本科(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解决其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家属子女的户口指标,户粮关系可迁入我区;属农业户口,优先给予农转非;无论户口是否在本区,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本地常住人口一样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因原单位不同意调离而辞职或被除名的,可以办理档案接收手续,经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核准,重新建立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重新确定。高层 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低职高聘,不受指标和聘任时间限制。

    第二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中,为开发区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重奖,发放开发区管委会特殊津贴,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协助申报更高级别的奖项和津贴。

    第二十四条:对规模特别大、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新技术项目,可由投资者与管委会个案商讨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今后,国家、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有重大调整时,上述政策有关内容也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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