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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收优惠需要调整
www.110.com 2010-07-15 16:21

 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同世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涉外经济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外资大量流入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外资投向多属劳动密集型,技术水平不高;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所占比重小,在内陆省区比重小等等。因此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统一税收优惠

  目前地区优惠层次过多,划分复杂,负担不合理,影响了税收政策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涉外税收优惠也要对此作相应调整。加入WT0后,进口关税的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减少和取消,可以使外商降低生产成本,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刺激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我国引进当今世界高尖精技术。

  但是,WTO是以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不搞差别待遇,而我国现有的减免税优惠过多过滥,标准不一。按照WT0的原则,这种针对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实行的特殊税收政策,不仅会影响对外经贸制度在全国的统一实施,造成不平等的竞争,而且威胁到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履行WTO所规定义务的能力,甚至可能出现同类产品的不同供应商在我国市场上的差别待遇。

  所以明确统一税收优惠政策。除保留几个大特区的特别优惠外,其他区域优惠应该统一。因为沿海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实行多年,外商投资使沿海经济得到了一定的发展,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会影响它的经济基础;而内地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又具备资源丰富、劳动力充足的优点。所以,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是加入WT0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公平统一的市场发育。

  二、注重产业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要以产业优惠为主,这对克服目前我国基础产业发展严重滞后的局面有积极作用。应当有区别地在一定范围内,对那些投资规模大,从事基础工业设施的产业项目、产业新技术、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竞争能力强的出口产业项目,以及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的其他必要产业和项目,采取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三、利用对外税收协定优惠条款

  利用税收协定也是吸引外资的一个重要手段,同有关国家签订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改善投资环境。在签订税收协定时,既要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也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对减免税要视同已全额征税给予税收抵扣。我国为鼓励投资和引进技术,有相当多的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的规定,为使税收优惠落到投资者身上,应将此内容列入税收协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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