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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入世后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www.110.com 2010-07-15 16:30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经济将全面地融入世界经济,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言而喻,入世既可以带来诸多好处,但又不得不付出一定的代价。一方面,国内的企业、产业和产品将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规则实现优胜劣汰,或者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或者被最终完全开放的市场逐步淘汰,或者经过一番搏杀顽强地生存下来。另一方面,加入WTO又要求我国政府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的协议条款,严格履行以下7项义务:削减关税、取消关税壁垒、取消出口补贴、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开放服务业贸易、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放宽对引进外资的限制。因此,即使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继续享有一定的保护宽限期,但是入世对中国经济体制的冲击不可避免,它迫使我国的宏观经济不得不重新面对第二次体制性的重大改革,要求我国政府在严格按照世贸组织的协议规则基础上,对现有的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经济法规和运行机制做出进一步的大范围调整。因此,入世带来的冲击既有微观的,也有宏观的。

  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条款和规则实际上是涉及各成员国之间贸易交往的特别行为规范,直接关系到各成员国的根本利益。接近年来我国进口平均税率计算,每进口一美元的货物大约会带来2.5元人民币的税收,1999年海关税收净缴中央财政达1589. 6亿。所以,降低关税一方面会直接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大量低税进入我国市场的各类产品也会直接冲国内市场。因此,在签约国之间进行的关贸协议条款的谈判异常艰难,特别是对取消各种补贴的协议条款谈判就更为复杂。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补贴协议规定,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的任何直接的财政资助都被视为补贴。世界贸易组织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一是禁止性补贴。指的是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这类补贴被认为直接导致贸易的扭曲;二是可诉性补贴,指的是那些被认为构成对别国特定产业和企业构成利益损害的补贴。可诉性补贴经申诉国提出申诉后,确认对申诉国利益构成损害的,则必须予以撤消;三是不可诉性补贴,指的是非专项补贴,或专项的但不直接与企业生产相关的研究开发的补贴和对落后地区的财政补贴。

  从税收角度来讲,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台了为数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措施在发展中国家中也被普遍采用,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利用优惠政策,竞相吸引各个发达国家流动资本的竞争势态。其实质都属于政府性的财政资助或补贴,是一种可以构成可诉性补贴的经济政策。比如,特区政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产化目标相关的,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具有进口替代补贴性质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实施的各类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每年数百亿元的企业亏损补贴政策等,都直接构成了世贸组织界定的可诉性补贴。因此,一旦入世,我国将有条件地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条款,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必要的清理和调整。

  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即:所得税优惠和流转税优惠。

  在所得税优惠中,可分为区域性税率优惠、定期减免税优惠、特定项目和特定产业税率优惠、再投资退税优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预提所得税优惠、地方所得税优惠和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税收优惠等项内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这些税收优惠中的有些条款在某些方面将会导致可诉性补贴的申诉。比如:凡企业当年出口占当年销售产品70%的,所得税税率可降至10%就属一例。对于这些税收优惠,有些需要通过双方谈判解决,有些需要通过双边税收协定进行协调,有些则需要及时清理和取消。

  可诉性补贴在世界贸易组织中实行“民不举官不纠”的原则,因此在处理上一般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决不可籍此而轻视存在成员国会进行多国共同报复的威慑。

  即:当一被告国因可诉性补贴被起诉而败诉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家都可以再次共同提出起诉的可能性。所以,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可诉性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

  另外,根据WTO超国民待遇原则,入世后我国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不属于对外歧视性贸易政策,可以继续保留。但是,对内来讲,内外资企业之间则存在着不平等待遇,众多内资企业是在没有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参与不平等竞争的。

  所以,如何平衡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在流转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主要涉及进出口货物的非关税税收优惠,包括:出口免税、出口退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饲料生产企业退税等。这些政策中有的属于正常的国际惯例,不应属于清理的范围,如出口退免税政策。为了鼓励国内企业扩大出口,1991年前我国兽经制定了一些出口补贴政策,1991年后我国根据当时的经济形势取消了所有的出口补贴办法。

  目前,我国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实行出口退税,使国内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对出口产品按增值税零税率彻底退税,但由于当时的退税增长远远超过征税增长和出口增长,使中央财政不堪重负。为此,1995年和1996年我国连续下调了退税税率,使目前增值税出口退税平均税率只有9%-11%左右,远远低于出口环节17%的法定增值税税率。因此,现在许多出口产品实际上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补贴,而且仍是以完全含税价格或部分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然而从财政角度来说,即使在这样不完全退税的情况下,1999年海关进口代征两税1039亿,出口退税还仍达到628亿,退税额占收入额的60%之多,中央财政的负担十分沉重。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出口退税是不可能超过实际已征税额的最高限度,也就不存在对出口产品的任何政府补贴问题。但是,我国现有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和饲料生产企业退税政策就将有可能被列入可诉性补贴范围之列。

  中国目前是一个贸易大国,但不是贸易强国。1998年世界十大贸易强国的高科技产品出口比重占40%,而中国只有6%。近几年来这个比重有所提高,2000年全国进出口总额达到4743美元,其中出口2492亿美元,出口产品中高新技术产品达到895.5亿美元,所占比重大幅度提高,接近世界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但是,这些产品中许多仍属于来料组装的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比重相对较低的重要原因是我国的出口贸易中近60%的出口是加工贸易,它使我国的进出口依存度一直保持在40%的高位上居高不下。1995年美国的进出口依存度为19%,按照当时的国际比较中国正常的依存度应为20%。之所以目前我国有这么高的依存度,是因为我国多年来给劳动密集型的来料加工贸易和进科加工贸易的进口原料和零部件过多的政策优惠,来科加工和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和复出口产品可以免交增值税及消费税。这一政策极大地促进和刺激了我国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三来一补”已经成为沿海经济区中一个举足轻重的经济力量。

  更重要的是,它大范围地、大容量地吸纳了众多的国内剩余劳动力。从财政角度来讲,由于对这种进出流转的物料和产品既没有收入也没有支出,只是对其加工费收入征缴了一笔税收。因此,这项税收政策是一个不可能形成损害成员国任何一方直接利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属于上述列举的补贴性税收优惠范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存在政策调整问题。

  加入世贸组织涉及到税收的最大问题就是补贴问题,所有补贴都是一种政府行为。

  非关税壁垒一般又是各国为弥补关税下调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基本手段。因此,必然涉及到体制性的政策法规和经济体制的改革问题。对我国政府来讲,一方面要清理和修订那些世贸组织绝对禁止的进口替代经济政策,以及部分补贴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利用非关税壁垒和宽限期保护等世贸组织规则的研究,在关税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以此保护国内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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