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从2001年5 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用于连续生产时,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这部分消费税应转为原材料成本,从而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如果是自产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无需缴纳消费税,因此,对酒类生产企业来说,应尽量采用“粮食——酒精——半成品酒——成品酒”一条龙生产流程,从而消除重复课税,降低生产成本。
[例]甲企业生产某种白酒需要消耗酒精若干吨,现有如下两个方案:
方案一:委托外单位加工,支付原材料100000元,加工费30000元,假设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酒精消费税税率5%。
甲企业应向受托方支付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x消费税税率=(100000+30000)÷(1-5%)x 5%=6842.11(元)
由于这部分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收回的酒精生产成本为:
100000+30000+6842.11=136842.11(元)
方案二:自行加工。由于受托方的加工费为30000元,这里包含了受托方的加工利润,甲企业自行加工,其加工成本应当远远低于30000元,假设为20000元。则加工完成后,这批酒精的成本为120000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采用自行加工方式比委外加工方式节省了成本16842.11元,其中加工利润10000元,消费税6842.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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