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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前扣除”的纳税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25

 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包括在价款之外取得的一切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等,但同时又根据某些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了若干“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纳税人应注意用足这些“扣除”政策,以减轻税负。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其载运的旅客或货物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于联运业务,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旅游企业组团到境外或境内旅游,无论在境外或境内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应以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餐费、住宿费、门票等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该公司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制作费不得扣除。

  7.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营业税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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