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3]16号)。该文件对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的确定以及扣除项目的凭证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较大的改动。特别是该文件对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给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留下了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
财税[2003]16号文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这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以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相比发生了变化。企业可以利用财税[2003]16号文这条规定,改变租金支付方式来达到节税目的。下面,以一个具体的例子加以说明。
例如,A企业出租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为5年,B企业每年年末向A企业支付房屋租金200000元。假设目前市场平均的利率水平为10%(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1)A企业每年年末收取租金200000元,缴纳营业税10000元。5年缴纳的营业税的年金现值为37908元[10000×P(P/A,10%,5)].
(2)若A、B企业通过协调,改变租金的支付方式,变每年年末支付为B企业在租赁期初一次性支付。考虑货币时间价值,B企业由每年年末支付 200000元,变为租赁期初一次性向A支付租金758160元[200000×P(P/A,10%,5)].虽然A企业在租赁期初就已经收讫营业收入价款,但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规定,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时间为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权责发生制的原则,A企业该预收租金应在每年年末确认收入,即每年年末确认收入151632元,缴纳营业税7581.6元。考虑货币时间价值,5年缴纳营业税年金现值约为28740元[7581.6×P(P/A,10%,5)].通过上面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前提下,企业通过改变租金支付方式,实际少缴纳营业税9168元,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在企业支付的租金金额较大和企业处于通货膨胀时期市场利率水平较高的情况下,这种方式的节税效果更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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