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上海市的周平(化名)怎么也不会想到,讲好借给别人是有偿使用,可约定的租车费用对方未付,他还承担车辆被租用期间违章抄报单费用。无奈之下,周平把借车人小徐告上法院,要求小徐支付租车费用5800元和代为缴纳的交通800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签订的《借车协议》于2008年6月10日解除,由借车人小徐支付周平租车费用和代缴交通罚款共计6600元。
2008年3月27日,周平与小徐签订了《借车协议》一份,约定小徐向周平借用金杯面包车一辆,借车期限自2008年3月27日至2009年3月27日,小徐愿意以折旧的形式向周平支付用车折旧费每月4000元(含养路费、费、折损费等),并约定小徐在借用车辆期间负责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电子警察及违章罚款、车辆故障维修及养护等事项。在周平将车辆交付后,小徐仅支付了租车费用4000元,没有再按约定支付方式付款。据此,周平于2008年6月10日收回了该车辆,小徐在当日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周平租车费用5800元,承诺“于七月十日全部结清”。同月16日,周平验车时又代小徐支付了罚款600元,并支付因延迟验车罚款200元。同年7月23日,周平在向法院起诉称,经自己女儿介绍认识了小徐,而小徐籍口借面包车是供公司之用,而小徐仅支付了一笔4000元后,再付款则变得杳无音讯,要求判决给付租车费用5800元和代为缴纳违章罚款800元。
法庭上,小徐承认借车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欠条上所写“于七月十日全部结清”,的约定没有明确是2008年。在7月中旬,周平还到自己父母家中谎称欠款为1.2万元造成不好影响,双方发生了不愉快,认为对欠款和代缴交通罚款没有异议,目前自己系无业人员,没有能力支付。
法院认为,小徐向周平借用私车金杯面包车一辆,双方约定了折旧费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等责任,该合同属于合法有效。现小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租车费用,周平主张小徐应承担该违约责任与法有据。考虑到周平代为缴纳的交通罚款800元,小徐承认无异议,符合双方的约定。鉴于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租赁协议》,周平也已收回了车辆,遂法院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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