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2009年8月,长沙市政府突然下达征收一项名为“南湖片区开发分摊费”的城市基础设施费用,要求南湖片区已购地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按照每亩近200万元的标准,补缴开发分摊费。
如不缴纳者,不仅不予办理正常的开发手续,甚至可以由市政府按原地价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此项收费,涉及南湖片区剩余用地中的1801亩净用地,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6月29日 《21世纪经济报道》)
长沙市政府大胆收取开发分摊费,师出有名倒也可以,但其依据的是政府工作会议纪要文件,而这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基于房地产领域的费税租混乱现状,笔者觉得,国家很有必要开展一次“大扫除”。
先说费,用“多如牛毛”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各地政府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征收的费用,除了土地出让金和双重配套费外,还要收取蓝图审查费、防雷检验费、防震检测费、绿化费、墙改费、施工放线费、规划设计费、管线综合竣工图设计费和电力委托费等多达50余项,涉及25个部门,这些成本约占到房价的15%至20%。
此外,在我国房地产三级市场上,税收种类多不说,税收负担也相对较重。如税率为1-3%的契税,税率为5%的营业税,从30%到60%税率为四级累进税率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3%的教育费附加税,税率为0.5%。的印花税,另外还有房屋销售所得税、二手房转让税以及正在酝酿中的新税种……经过权威人士统计,这些税负成本约占到房价的15%。费与税两者加起来,意味着占整个房价的30%一35%。
再说“沉重如山”的租。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政府让土地使用者一次预缴了70年租金。由于地租是个无本万利的买卖,且大都不纳入财政预算盘子,如此一来,地方政府都对此乐“收”不疲,每年都有上万亿元的进账,成为他们自由支配的“金库”。
现在关健的问题是,国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勇于排除各种利益集团的干扰,拿出十足的胆量和勇气,对现有的房地产税费来一次彻底“大扫除”。具体点讲,正税,是在税制改良中既要照顾到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搭建一个规范化房地产税收体系,又要把不具备税收性质或者有重复征税的税种,该停征的停征,该合并的合并征收;明租,要与土地出让金收取方式的改革同步进行,从一次性收取的批租制改为分年收取(或者称年租制),使其作为地租的性质更加明确;清费,是清理整顿各种收费,只收必要费用,杜绝乱摊派、乱收费、以费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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