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企业高管激励办法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西藏自治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也于近日出台,并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我区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及经国家批准、回西藏缴纳相关税收的西藏驻区外企业。享受激励的企业高管是指个人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下人员:一、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总经理、总监或享受高管待遇的其他人员;二、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级负责人;三、其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人)。以上人员包括副职。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激励高管的资金最高可达到该高管上年度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以高管所在企业的年缴税额增长率、新吸纳西藏户籍员工人数、年在藏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增长率(不含各级政府投入的资金)、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率四项内容作为考核激励指标,各项比重分别占激励资金20%、3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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