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下月执行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大连市地税局昨天发布消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大连市地税局也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从12月1日开始,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据统计,截止到2009年10月份,大连市非居民个人有7600多人。
市地税局个税处有关人士解释,所谓非居民是指按照我国有关的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或税收协定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的纳税人,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按照《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非居民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但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的部分。“总局此次出台的《办法》最重要一点,就是将纳税人自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做法,改为依申请才可享受协定待遇,也就是说,非经审批或备案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根据《办法》规定,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利息条款、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财产收益条款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填报并提交《审批申请表》、《身份信息报告表》等相关资料。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独立个人劳务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或其他税收协定条款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填报并提交《备案报告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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