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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待遇有新规
www.110.com 2010-07-15 15:01

  缔约方与我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其居民在申请享受相关协定待遇时,如果存在7种异常情况中的若干情形,就可能由于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享受不到相关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税收协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进行明确:受益所有人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缔约方居民在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出现下列7种情况中的若干情形,将不利于对其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其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或绝大部分所得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其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其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资产、规模较小,人员配置较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其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其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其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其七,在特许权使用费据以产生和支付的版权、专利、技术等使用权转让合同之外,存在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有关版权、专利、技术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方面的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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