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深圳拥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又有创业板即将上市的利好消息,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型企业进入改制上市行列,并计划在上市后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进一步明确了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以及股票期权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个税问题。由于对股权激励个税政策涉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为帮助广大企业和员工全面了解政策,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特进行解读。
计税方法有优惠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是与个人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税,但可以采用优惠计税方法:
具体是: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股权激励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其中,“规定月份数”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
此外,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限在行权时无足额资金,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还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税。
优惠方法有范围
市地税有关业务负责人表示,上述优惠计税方法只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此外,按照税收政策,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所得;公司上市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计税方法。
激励方案须报备
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计划实施之前,将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员工股票期权行权之前报备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
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备。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有规定
股票期权——
对员工接受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公式:(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每股施权价”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股票增值权——
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
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此外,对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区别
股票期权——
对员工接受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行权日”,对股票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收盘价)的差额征税。
股票增值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年内取得多项(次)股权激励所得要合并征税
对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计税。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权激励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对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且各次或各项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税款计算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计算公式为: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权激励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卓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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