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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居住深圳一年以上外国人也需要交个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17

  从今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200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期。为帮助纳税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在上周本栏目刊出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热点解答”的基础上,根据近期咨询热点,本版今天继续请深圳地税咨询中心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热点问题进行解答,敬请关注。

  可委托他人办理纳税申报

  罗湖张先生来电咨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自愿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扣缴义务人或其他个人代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同时,还应将其纳税年度内所有应税所得项目、所得额、税额等,告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各项所得合并后进行申报,并附报委托协议(合同)。代理人同时也具有了法律责任。

  外籍人员居民纳税人判定原则

  蛇口罗先生来电咨询:哪些外籍人员需要在中国境内办理 “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需要自行申报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外籍人员如果被判定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又或者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即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且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则需要向中国境内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龙岗赵先生来电咨询:外籍人员以什么原则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需在中国境内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居民纳税人判定原则有二: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二是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符合以上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个,都被判定为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年度终了后,均应按规定向中国境内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不如实申报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龙岗黄先生来电咨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 (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罗湖区林小姐来电咨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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