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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差旅补贴 超标部分应缴纳个税
www.110.com 2010-07-15 15:18

  在广州某企业工作的江先生三月份整月被派往湖南长沙出差,按照公司的规定,每日的差旅补贴为税前150元(包括伙食补助费和误餐补助),一个月下来有4650元,加上基本工资,这个月的税前总收入达8650元。他想知道,差旅费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专家表示,员工获得的津贴、补助等应当视作工资薪金收入,但是各地对此有一定的税前扣除额。

  普通地区每天补助30元

  根据粤财文[1996]10号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员工在境内的差旅补贴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30元,特殊地区(指经济特区)50元,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的个人,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超过以上标准发放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一律计入应纳税的工资薪金收入。

  对于误餐补助的税前扣除额,广州市目前的规定是,以每人每月26天计算,每人每天不超过10元标准范围内的,不征个人所得税;对超过上述标准的一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先生的出差地是湖南长沙,不属于特殊地区,每日的出差伙食补助税前扣除额为30元。因此,三月份税前能扣除的差旅补助为:30×31=930元,误餐补助为:260元。

  4650元差旅费企业全额调增

  对于企业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企业发给员工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相关条例在税前扣除。差旅补贴以及误餐补贴,也包括在这个范围内。根据广州市的规定,职工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额度为1600元/月,超过部分要调增企业应税所得。

  就江先生而言,他的基本工资已经超过了广州市的职工薪金扣除标准,加上差旅费之后数额更大,因此,差旅费完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全额调增企业应税所得7050元(8650-1600)。

  提醒:除了伙食补助、误餐补助,还有其他补助、补贴。税法对一些此类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分别是:按规发放的上下班交通费、房屋维修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住房公积金、公费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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