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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的开发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www.110.com 2010-07-15 16:49

     案情简介:近日,南京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开发产品”科目列有“会所”明细。经核实,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一期项目中,单独建造了所谓的“会所”200平方米,作为以后物业用房,在一期项目完工后,开发公司取得了“会所”的初始产权。由于开发公司本身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一直租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在一期项目完工后,开发公司将管理部门搬进了会所,作为其办公场所。一期项目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总的开发成本为5000万元,“会所”分摊的开发成本为20万元。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据此,开发公司自用“会所”应分摊的开发成本不能在税前直接扣除,而应以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分期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为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做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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