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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法官认证的原则及其制度保障
www.110.com 2010-07-22 14:28

  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法官认证首先应满足以下要求,才能达到其理想目标:必须体现法官的中立、能动与独立地位,而且独立行使认证权,对认证结果负责;认证所依赖的基础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举证和质证,并应成为当事人法庭举证和质证所追求的直接目标;在程序设计上应当强调当庭认证,体现司法公开和集中审理的原则;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攻击和防御机会。以上四点是构成法官认证制度的基础,也是区别于其他制度的特征。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官认证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公开原则。阳光下的审判能让人们评判和感觉到司法运作过程中的公正,司法活动只有公开透明才能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我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都将审判公开作为一个基本的诉讼原则。最高法院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以落实司法公开、透明制度为原则,将其作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法官认证程序的宗旨就在于公开,当庭公开法官的认证结果和认证理由并依此作出判决,是贯彻审判公开的很好方式。其目的一为在当事人及其他旁听人员参与下迫使法院提高认证质量,二为更好地实现审判活动的法律教育功能,三为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和认知,促进纠纷的解决。

  法官认证过程中的公开原则有二层含义:第一,是法庭审理和证据调查过程的公开,即审理公开,这是对法官的制约,其中的证据公开,是要保证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用于定案。第二是认证理由的公开。英国古老的法律谚语,“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即正义不仅要被实现,而且要以被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样可以使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法官思维的逻辑过程和证据运用,从而促使法官审慎的做出判断:由于要公开判断理由,法官必定会慎重地检视自己认识过程中存在的甚至是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疑惑。这样一来,通过法官对证据是否采信的理由,就能对整个判决有一个基本的把握。

  二是集中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上应是持续不断地进行,亦即审理程序应尽可能一气呵成,即行判决。法官认证活动坚持这这一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整个审判阶段以庭审为中心,所有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应在庭审时一并提出、辨明,认证结论也应在庭审中形成。(2)审判不间断,即对一个案件的审判应该一次性连续完成,不应有间隔。集中审理原则强调案件的审理和证据的调查应当不间断的进行,直至全部审理完毕。这种集中,不但要求审理时间期限的集中,还要求审判主体的集中以及审理方式的集中。如果对于案件没有限制的间断的审理,而法官在一段期间内同时审理数个案件,很难想象数个案件会不相互干扰和影响,使得先前审理所得到的判断被削弱,变得零散与模糊,其结果或是法官难以形成对于案件和证据链完整的印象而影响认证结论的做出或是草率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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