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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重新思考
www.110.com 2010-07-22 14:28

  【摘要】在面对以科学证据面貌出现的鉴定结论时,法官如何进行认证判断?这是摆在每位法官面前最为现实的问题。由于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的鉴定结论认证规则,以至于很多法官在对鉴定结论认证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本文在分析我国鉴定结论的认证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笔者主审的案件和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闸北袭警案”提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具体构想。

  【关键词】鉴定结论认证完善构想

  在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这四个基本司法证明环节中,认证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是审判的中心内容。我国传统证据理论认为,认证的内容为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笔者认为,对证据“三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证据能力是指作为法院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所应具备的属性、要件或资格。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在此基础上,才涉及和需要考察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的价值大小或影响程度。鉴定结论的认证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分析判断,依据法律规定和知识经验,对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审核和确定的裁判活动。

  一、鉴定结论认证的现状分析

  “有时候某项称为科学的说法可靠性如何常常和极刑谋杀案审判中的DNA测试一样,是生死攸关的大事。”[美]肯尼斯·R·福斯特,彼得·W·休伯:《对科学证据的认定——科学知识与联邦法院》,王增森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在面对以科学证据面貌出现的鉴定结论时,法官如何进行认证判断?这是摆在每位法官面前最为现实的问题。由于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的鉴定结论认证规则,以至于很多法官在对鉴定结论认证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在一个案件中有多份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要么认定其中一种鉴定结论,要么重新提起鉴定,不同的法官往往根据不同的鉴定结论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判。笔者来自审判实务部门,对于法官认证鉴定结论的现状感触颇深。

  (一)法官在判断鉴定结论和其他种类证据的证明力时,往往出现两种倾向,一是视鉴定结论为“科学判决”而直接将其作为定案依据。“很多情况下,支撑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并不是其科学性,反而是与科学相差甚远的人们对鉴定结论的那种神秘感以及对科学工作的盲目信任。”陈煜:《保障鉴定结论科学性的若干思考》,载《中国》2008年版第2期,第81页。 二是认为鉴定结论只是鉴定人发表的个人意见,证明力低于其他证据,未认真审查判断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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