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确鉴定人法定资格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况: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规章:《鉴定人管理办法》;《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人体标准》;《人体标准》;
3)、条例:《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房地产估价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
2、理论认为
鉴定人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证明的,该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予以排除。
(三)、鉴定人数
(四)、鉴定书
(五)、回避
(六)、为双方鉴定
理论认为,鉴定人同时为原告人、被告人进行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应予排除。
三、确定被采纳为证据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
1、规则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鉴定程序没有严格的规定。
2、理论认为
鉴定程序是指鉴定人对鉴定对象进行鉴定、作出评定的全过程。鉴定的全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在鉴定结论中,提起鉴定的时间、进行鉴定的时间、鉴定的地点、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在场人员应当逐项写明,其中亦包括收取鉴定费用的凭据等。认定鉴定结论时,对具有下列情况的,应不予采信:
1)、鉴定不是在有效时间内进行的。
2)、鉴定不按照案件侦破顺序进行,即遵循人们逐步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出现在犯罪现场的。
4)、救治医生伪造病历的。
5)、与鉴定有关的资料收集不够齐全的。
6)、被告人亲属或者被害人亲属支付鉴定费用的。
(二)、检材
1、规则
现有的法律规定有:《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 年修订)《公安部刑事鉴定规则》(1980年)《解剖尸体规则》(1979年)。这些规定制定的较早,都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对于案发现场的勘查、勘验的详细步骤,对涉案的书证、物证及对案发现场遗留痕迹的提取、收集、保管、送鉴定,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解剖、对死亡原因的鉴定等都没有详细的操作程序上的规定。
2、理论认为
作为鉴定对象的检材的提取、收集、保管、送鉴定不符合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的,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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