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结论审查 > 结论合法性审查 >
论司法鉴定结论及其证据价值(5)
www.110.com 2010-07-22 14:50

  (一)侦查指向价值

  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具有侦查指向价值。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出现了智能化、科技化、专业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犯罪分子在案前周密策划,作案后破坏犯罪现场,作案中制造假象,隐秘性强,证据少,要识别并确定犯罪分子,非常困难,这就要求鉴定人员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运用最新的专业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为破案提供体现时代意义的线索和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物证、书证及涉案人的精神状态、伤害情况等难以断定的问题,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检查、鉴别、认定的诉讼活动。在侦查阶段,鉴定是一种侦查手段。但也有学者认为,在侦查阶段应该称为鉴别,否则易使人误解为“自侦自鉴”。[5]例如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到指印、足迹、车胎印、血迹、弹头弹壳、凶器及尸体时,常常无法直接判断是否具有证据价值,就需要鉴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门知识作出鉴定结论,以查明和确定案件中哪些人曾到过现场,使用过何种车辆,进而为分析案情,确定办案方向,缩小办案范围,正确选定案件的突破口服务,有时甚至可以直接通过它而认定犯罪嫌疑人。即使因为缺乏足够的检材和样本,只能得出具有某种倾向性的鉴定结论,这种鉴定结论虽然不能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作为定案依据,但对于侦查人员而言,这种结论也往往具有很大的指向作用。它可以作为办案线索加以利用,为侦查途径的选取和侦查范围的缩小提供帮助,如果以后发现新的检材和样本,原来的倾向性鉴定结论就有可能变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并最终在法庭审判时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他们在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侦查活动中,遇到某些领域的专门性问题也常常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例如,在涉及行贿受贿案件时,往往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人证、书证和物证都不易取得,此过程中出现的录音资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但它能否成为证据,还需要对录音资料中出现的声音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为某人所发出的问题,从而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

  (二)确实化价值

  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依法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法庭采信鉴定结论后,充分体现出鉴定结论的确实化价值。

  所谓确实化价值,是指审判人员依法采信的鉴定结论能证明其他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或者合法性的确实程度。修改后的《刑诉法》强调,办理案件的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否定了“有罪推定”的思想,并抛弃了以往“重打击,不重保护”的办案思维,这使司法鉴定的诉讼价值更为突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对刑事判决的规定,强调我国刑事诉讼案件的证据要求为“确实、充分”的客观标准。证据是否“确实”,没有法律上的量化标准,一般审判人员是通过收集证据的程序控制、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和鉴定结论的认定来判断。但对于在贿赂犯罪、毒品犯罪等隐秘性强、容易出现孤证的案件,对于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案件,一般只有鉴定结论能证明裁判案件所依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在诉讼中,作为一般证据材料,往往很容易认定其对待验证事实所具有的证据价值,但是这些常规方法有时会产生偏差,因而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为此,采用司法鉴定的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技术鉴定,将有助于进一步认定有关案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司法鉴定则可作为诉讼上印证相关证据,以便决定取舍和证明力强弱的特殊手段。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