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鉴定结论/质证程序/路径依赖
内容提要: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对案件事实或其他证据的解读,在保证鉴定结论准确性的三条进路中,提升质证质量不失为较佳的路径依赖。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当在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参加的诉讼环境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和专家陪审员的参与机制,通过形成专家陪审员、专家辅助人和鉴定人三维构造的庭审质证模式使鉴定结论质量得到提升,从而保证借助鉴定结论认定事实的准确性。
一、问题的提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经验对案件事实或其他证据所含信息的解读,借助于此种通道将普通人难以理解的专门性问题转化为大众化的知识,使法官藉此来发现案件事实,提高其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从而达到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因鉴定结论又是意见,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推测,只不过因为具有高盖然性而予以承认,鉴定结果亦不可避免地不可能完全正确。”[1]而“法官基于自由心证的理由排除鉴定证据、强制鉴定的不必要、法官不知道如何适确地评价鉴定证据、鉴定可能发生错误等。因此,如何让鉴定过程合法妥当及如何避免法官轻率或武断评价证据,是刑事诉讼制度上应该注意的大事”。[2]在实践中,法官对鉴定人提供的鉴定结论选择适用(包括采用和排除)大致存在三个方面的情形:一是对鉴定结论一概“照单全收”,完全借助于鉴定人的头脑判断专门性问题,鉴定人由案件事实认定的“助手”成为“主人”,成为实实在在“穿白衣的法官”;二是对鉴定结论一律拒绝采用,放弃鉴定结论的证据功能,鉴定制度成为摆设而实际不发生效力;三是基于自由心证对鉴定结论部分采用,部分排除,依规则选择适用或任意性地迎合采纳。因此,如何选择提升鉴定结论质量的路径,其依赖的路径存在何种障碍,如何克服并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确实、可靠,则成为问题的关键。
对鉴定结论可靠性的控制大致存在三条进路:一是以提升法官的能力作为进路,充实法官的专门知识或增加专门知识型法官作为合议庭成员,依靠法官自己的经验法则和论理法则来审核,通过自由心证来决定鉴定结论的取舍。对法官力不能及的,必要时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增加鉴定人的途径来进行弥补。
二是以鉴定人作为进路,通过鉴定人宣誓、回避等中立性的手段,完备严格的以及加大鉴定人的鉴定责任等,摆脱鉴定人与案件之间的利害关系,从而通过提高鉴定结论可靠性来担保和控制其质量。
三是以当事人作为进路,通过增加当事人的权利,承认当事人自行启动鉴定(私人鉴定)程序的权利以及鉴定的申请权,特别是审判中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依靠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促进鉴定结论质量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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