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谈反复鉴定的弊端及对策(2)
www.110.com 2010-07-22 13:54
评析:
此案的达七次之多,不同的鉴定结论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对这7份鉴定如何采信,产生分歧。当事人、法院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后作出的判 决,依然不能平息当事人的上访、申诉,均表示对法院判决“感到失望”。通过该案,揭示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反复鉴定问题存在一定的弊端。对此,我们不得不 进行冷静的思考,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一些肤浅的思考,以求抛砖引玉。
二、反复鉴定的特征与弊端
(一) 反复鉴定的特征
1、鉴定次数多。这是反复鉴定问题的突出特征,从司法鉴定的实践来看,鉴定次数少则三次,最多达七八次。
2、参与鉴定的单位多。在反复鉴定案件中,往往涉及较多的鉴定单位,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局、医院、法医学会等都参与了鉴定。
3、各个鉴定单位之间各执已见,互不相让,鉴定结论差异较大。
4、结案相当迟缓。如叶正德诉黄多强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从1998年10月16日案发至2003年6月5日最后结案,历时近五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