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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谈反复鉴定的弊端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22 13:54

案情:

1998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多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正德因承包土的引水灌溉问题发生争吵,并互相乱骂进而相互抓扯。双方又相互扭打翻滚致土坎下堰沟内,在纠纷过程中,致叶正德左手受伤,叶正德报案后,随即到白节卫生院检查,片示左手桡骨骨折。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因无直接证据证明:对于叶正德的伤情是怎样形成的?是轻伤还是重伤?原、被告双方因对鉴定结论不服,导致前后共进行了6次鉴定,形成了 从基层到司法部鉴定机构等6份鉴定结论,而且这6份鉴定结论是轻伤还是重伤?是外力直接形成还是翻滚过程中形成的?各不相同。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 院依据最后一个鉴定判决被告人黄多强无罪,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正德的诉讼请求。

叶正德不服提出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叶正德仍然不服,不断向中央、省、市、区各级部门上访并申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叶正德左上肢骨折的成伤原因的事实不清 为由,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该案发回重审。并以中级法院的名义委托最高法院鉴定。

纳溪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鉴定机构的鉴定以再审程序审理了本案,判决:被告人黄多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黄多强赔偿叶正德 医疗、误工等费用28113.02元。后叶正德、黄多强均不服判决而提出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叶正德、黄多强至今仍 然不服,依然在不断奔走上访,并要求继续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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