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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
www.110.com 2010-07-22 16:01

  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标准: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签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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