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规范标准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范 >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
www.110.com 2010-07-22 16:01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