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鉴定 > 司法鉴定规范标准 > 人体轻伤鉴定规范 >
伤情鉴定标准应作适度修改(3)
www.110.com 2010-07-22 15:54

  6.两个“鉴定标准”之间应注意衔接。在一起案件中,甲乙两人发生争执,甲用水果刀捅了乙的腹部,刀子刺入腹部,血流了很多,乙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看到乙疼得厉害,伤口一直在出血,决定马上对乙做剖腹探查手术,经查乙腹内脏器官没有损坏,腹腔积血是腹壁出血内流所致。公安部门法医给乙作出的伤情评定,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七十二条规定“腹部损伤致使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的,认定为重伤。但是甲对鉴定结果不服,提出复议。当地的伤情复核委员会认为,乙的伤情应该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应定为轻伤。后几经反复,最终将伤情鉴定为轻伤。在这起案件中,每一家的鉴定结论都是依法定程序、据法律条文照章来办的,这起案件反复鉴定并不是伤者的伤情本身造成的,而是医生做了手术之后引发的争议。但是医生为了更准确地把握伤情,觉得必须进行手术,也是无可厚非。故应使两部标准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以便鉴定结论更趋合理。

  当前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1.提高自身素质和办理伤害案件的水平。办案人员在审查伤情鉴定结论时,应努力具备两方面的素质:一是一定的证据审查的能力。如辩证的方法论,崇尚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对不同类型证据的审查方法,审查证据和办理案件的经验积累等等;二是办案中经常涉及学科(比如法医学及其他学科)的一些基本常识。办案人员自身素质提高了,在审核伤情的基础上,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根据其对伤情标准本身的理解及证据的采集而适当地提出有针对性的见解。

  2.加大对伤情鉴定结论的审查力度。伤情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相对其他证据来说,其特殊性表现在是运用了专门的科学技术和法学、医学理论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专业性较强。所以对伤情鉴定结论的审查应当更为严谨、认真。

  3.对一些轻伤害案件可适用调解。轻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犯罪案件,有些案件虽然鉴定结论是轻伤,但经过治疗,实际伤害后果并不严重,笔者认为,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对一些确因琐事引起的伤害情节一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轻伤害案件,可适用调解程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