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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烫伤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其他损伤
www.110.com 2010-07-22 15:50

     (一)成人烧、烫伤总面积(一度烧、烫伤面积不计算在内,下同)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儿童总面积在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三度在百分之五以上。

  烧、烫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1、出现休克;

  2、吸人有毒气体中毒;

  3、严重呼吸道烧伤;

  4、伴有并发症导致严重后果;

  5、其他类似上列情形的。

  (二)特殊部位(如面、手、会阴等)的深二度烧、烫伤,严重影响外形和功能,参照有关条文。

 

   冻伤出现耳、鼻、手、足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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