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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刑罚论复习笔记(五)
www.110.com 2010-08-23 16:22

  4、无期徒刑减刑的起算:

  ①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起算从“减刑之日”起。

  ②无期徒刑经过数次减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0年,“实际执行”从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③由于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身自由,故判决确定前的羁押时间不可能折抵刑期;由于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并不是“实际执行”,故羁押时间也不能计算在作为减刑、假释前提条件的实际执行刑期之内。

  (三)假释制度  →附条件地提前释放

  1、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这是适用假释的一个最重要条件。

  注意:假释不以立功为条件,根据监狱法的有关规定,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假释。

  (3)限度条件(同减刑相一致,但同时尚有例外,经最高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刑法条文针对有期徒刑使用的是“执行”一词,针对无期徒刑使用了“实际执行”一语。前者因为是有期徒刑,包括判决前先行羁押而折抵的日期在内;后者因为是无期徒刑,不存在折抵问题,所以是“实际执行”。换言之,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是无期徒刑,实行执行10年的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已经执行的刑期。

  (4)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注意:这里的10年以上指的是一罪在10年以上,不包括由于数罪并罚而导致执行刑在10年以上)

  但对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 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最高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8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假释。

  2、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期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3、假释犯的考察(同管制犯、缓刑犯的考察相比较):①遵守法规、服从监督;②报告义务;③遵守会客规定;④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

  刑法: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各自内容的相互比较

  第三十九条 【管制期间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五十四条 【政治权利范围】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缓刑期间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八十四条 【假释期间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对比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五十六条【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五十七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假释的法律后果:

  (1)成功的假释;

  (2)失败的假释——被撤销的假释(三种情形以及处理方式:①严重犯规,②发现漏罪,③又犯新罪);→参见缓刑部分

  5、缓刑与假释的比较问题:作为刑罚制度社会化的典型体现,缓刑与假释虽然适用的对象与适用的时机大相径庭,但在制度的设计上具有许多相似性,如适用的根本性条件、对累犯禁止性、服刑人所遵守的法定义务、撤销的情形等;

  附:减刑、假释案件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①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

  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④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⑤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⑥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⑦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前款第④至⑦项规定的减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四)追诉时效制度(第87-89条) 中国只有追诉时效,没有行刑时效

  1、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性:5年、10年、15年与20年

  第八十七条 【一般追诉时效】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此法定最高刑是指和犯罪人罪行相称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而非指条文的法定最高刑;

  2、追诉时效的起算——从“犯罪之日”或者“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注意:挪用公款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才成立犯罪的(排除进行非法活动和营利活动),追诉时效从超过3个月未还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而不是从挪用之日――阮齐林语

  3、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

  (1)案件已经立案或受理而逃避侦查与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时效内已经提出控告的,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3)最高检核准的;

  4、追诉时效的中断(重新起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限制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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