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条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定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2.本罪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3)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4)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5)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3.本罪的主观方面
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制毒物品。对于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查获了易制毒化学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经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明知”是制毒物品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者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以藏匿、夹带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3)抗拒检查或者在检查时丢弃货物逃跑的;(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的;(5)选择不设海关或者边防检查站的路段绕行出入境的;(6)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邮寄手续的;(7)以其他方法隐瞒真相,逃避对易制毒化学品依法监管的。
4.在本罪的认定中需要注意
(1)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依法能够办理只是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不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论处。
(2)为了制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采用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刑法》第22条的规定,按照其制造易制毒化学品目的的不同,分别以制造毒品、走私制毒物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预备行为论处。
(3)明知他人实施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而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以走私或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4)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上一篇: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考点精装汇总
- 下一篇:2010年司法考试辅导之刑法贷款诈骗罪
相关文章
-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致特异体质人死亡行为之定
- ·司法考试刑法新增考点:最高院关于洗钱案件的
- ·司法考试《刑法学》之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
-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致特异体质人死亡行为之定
- ·司法考试刑法新增考点:最高院关于洗钱案件的
- ·司法考试《刑法学》之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与
-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精解:牵连犯 吸收犯
- ·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
-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精解:犯罪主观方面
- ·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精解:犯罪客观方面
- ·2010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集萃
-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重复考点汇总
- ·司法考试刑法易考点集萃
- ·司法考试刑法新增考点:信用卡恶意透支
- ·司法考试刑法新增考点:职务犯罪自首立功
-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考点精装汇总
-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一句一考点
- ·司法考试刑法中比较重要易成考点与题眼的知识
- ·司法考试刑法犯罪主体部分重要考点及口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