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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考点精装汇总
www.110.com 2010-08-23 17:15

  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

  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

  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

  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

  6.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7.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 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个人或单位。直接故意。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

  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一般主体。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

  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故意。

  12.洗钱罪:个人和单位。

  13.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

  14.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伪造的,使用作废的,冒用他人的,恶意透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

  15.保险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以保险诈骗共犯论。故意杀人,放后等方法与保险诈骗罪并罚。

  16.偷税罪:情节严重:(1)10-30%,1-10万;(2)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3)30%以上,10万以上。累计数额计算。特殊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故意。

  17.抗税罪:个人,单位不构成。情节严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按转化后犯罪定罪处罚,若过失不转化。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个人和单位。故意。牟取非法利益。

  19.假冒注册商标罪: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情节严重。个人和单位。故意。

  20.侵犯著作权罪:营利为目的。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个人或单位。

  21.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重大损失。单位和个人。

  22.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较大。个人和单位。

  23.故意伤害罪:强奸、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不转化。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打转化。

  24.强奸罪:婚内强奸不算。 考试大收集整理

  25.非法拘禁罪:转化。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

  26.绑架罪:不转化。所取债务为目的绑架他人不构成绑架罪,其债务不一定为合法债务。勒索财物的目的达到与否不影响成立。

  27.拐卖妇女儿童罪:出卖为目的。不转化。

  29.诬告陷害罪: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指向特定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最从重。

  30.侮辱罪: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进行,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1.诽谤罪:捏造,散布,针对特定人。情节严重。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出外。

  32.刑讯逼供罪:特殊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目的在于逼取口供。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化。

  33.报复陷害罪:对象: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4.破坏选举罪: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关领导人。情节严重。

  35.重婚罪:不以犯罪论:外流谋生,生活困难,受虐外逃,拐卖再婚。

  36.虐待罪:特殊主体,共同生活动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之间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告诉才处理。

  37.遗弃罪:纯正不作为。情节恶劣。不需要告诉才处理。

  38.抢劫罪:不转化。出于其他目的伤害或杀死被害人后将其财物拿走,构成2个独立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和盗窃罪并罚。抢劫后灭口或其他目的杀害被害人按抢劫与杀人数罪并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论处。

  39.盗窃罪:死刑: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珍贵文物情节特别严重。

  40.抢夺最:乘其不备。携带凶器抢夺不论是否使用,均已抢劫罪论处。

  41.侵占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告诉才处理。

  42.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之便。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数额较大。

  43.挪用资金罪:特殊主体,非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规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3月。未超3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

  44.敲诈勒索罪:威胁或要挟。数额较大。

  45.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损毁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处。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冬季故意破坏公司财物的,并罚。

  46.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方法,但暴力不包括至人重伤或杀人,上述行为安牵连犯择一重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之间。严重后果。自然人。

  47.招摇撞骗罪:谋取非法利益,各种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然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按想想数罪原则,定诈骗罪。冒充人民警察从重。

  48.寻畔滋事罪: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共场所欺哄闹事。行为对象不特定。至人轻伤按本罪论,至人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49.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本罪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50.伪证罪:刑事诉讼中。特殊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案件立案、侦察、起诉、审判过程中。

  51.窝藏包庇罪: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提供交通工具。知情不举不认为犯罪。

  52.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脏物罪:对本人犯罪所得窝藏转移不单独构成本罪。

  5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特殊主体。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暴力抗拒执行中杀害重伤执行人员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择一重处。

  54.脱逃罪:特殊主体: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错拘等无辜者逃离不以犯罪论。使用暴力至人重伤死亡择一重处。

  55.医疗事故罪:特殊主体: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和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过失。

  56.非法行医罪:自然人。情节严重。故意。

  5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自然人和单位。过失。

  58.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自然人和单位。故意。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算。毒品以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假毒品冒充真毒品符合诈骗构成以诈骗罪论。不知是假毒品的以未遂论。教唆未成年人犯本罪或向其出售的从重。

  59.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较大。不以纯度折算。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从重。

  60.组织卖淫罪:对被组织者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不并罚,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并罚。

  61.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熟悉作案环境等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其他。5000以上或不满但情节严重。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人可成立共犯。个人贪污5000-10000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可减轻免除处罚。按累计数额计算。

  6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活动(5000-1万)、数额较大营利活动(1-3万)、数额较大3月未还。挪用后潜逃、挥霍、犯罪无法退还以贪污罪论。想还还不了的结果加重。挪用救济款物从重。

  63.受贿罪:索取;非法收受为他人牟利,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数额同贪污。国家工作人员。骗人的以诈骗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要挟威胁方式勒索的以敲诈勒索罪论。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斡旋受贿要求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64.行贿罪: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被勒索,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6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查明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按贪污罪、受贿罪论。

  66.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67.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泄漏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的商业秘密属想象竟和,择一重处。

  68.徇私枉法罪: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侦察、检查、审判、监管。故意。因受贿犯本罪责一重处。

  69.枉法裁判罪:民事、行政审判中。司法工作人员。

  70.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否则以逃脱罪共犯论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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