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重点知识详解——法定量刑情节
www.110.com 2010-08-23 17:16
法定情节 | 适 用 对 象 | 刑法 | ||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 第29条 | ||
2.累犯 | 第65条 | |||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 第104条 | |||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 | 第106条 | |||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 | 第109条 | |||
6.武装掩护走私的 | 第157条 | |||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 | 第168条 | |||
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 第171条 | |||
9.奸淫幼女的 | 第236条 | |||
10.猥亵儿童的 | 第237条 | |||
1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第238条 | |||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 | 第238条 | |||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 第243条 | |||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或非法搜查罪 | 第245条 | |||
15.司法工作人员因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247条 | |||
16.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 | 第248条 | |||
17.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 第253条 | |||
18.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 第279条 | |||
19.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 第301条 | |||
20.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 第307条 | |||
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 第345条 | |||
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 第347条 | |||
23.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 第349条 | |||
24.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 第353条 | |||
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 | 第356条 | |||
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第361条 | |||
27.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 第364条 | |||
28.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 第364条 | |||
29.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 | 第369条 | |||
30.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 第384条 | |||
31.索取贿赂的 | 第386条 | |||
32.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 | 第426条 | |||
33.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签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 |
||||
34.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的,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 | ||||
2、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④自首的 ⑤有立功表现的 |
第18条 第23条 第29条 第67条 第68条 | ||
3、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 第17条 | ||
4、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 ①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②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
第19条 第22条 | ||
5、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 从犯 | 第27条 | ||
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 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②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③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④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⑤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
第68条 第164条第383条 第390条 第392条 | ||
7、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 | 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 第10条 | ||
8、应当减轻处罚的 |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第24条 | ||
9、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 ①防卫过当 ②避险过当 ③胁从犯(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免除刑罚) ④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第20条 第21条 第28条 第68条 | ||
10、可以免除处罚的 | 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 ②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
第37条 第67条 第351条 | ||
11、应当免除处罚的 |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 第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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