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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知识详解——法定量刑情节
www.110.com 2010-08-23 17:16

法定情节 适 用 对 象 刑法
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 第29条
2.累犯 第65条
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第104条
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 第106条
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 第109条
6.武装掩护走私的 第157条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 第168条
8.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的 第171条
9.奸淫幼女的 第236条
10.猥亵儿童的 第237条
1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第238条
1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
1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第243条
1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或非法搜查罪 第245条
15.司法工作人员因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第247条
16.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 第248条
17.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 第253条
18.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第279条
19.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 第301条
20.司法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第307条
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其他林木的 第345条
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第347条
23.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第349条
24.引诱、教唆、欺骗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353条
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 第356条
26.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第361条
27.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 第364条
28.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 第364条
29.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 第369条
30.挪用用于抢险、救灾、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第384条
31.索取贿赂的 第386条
32.战时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 第426条
33.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等签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2款)
 
34.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其他便利的,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上述《决定》第5条)  
2、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②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④自首的
⑤有立功表现的
第18条
第23条
第29条
第67条
第68条
3、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第17条
4、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①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②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
第19条
第22条
5、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从犯 第27条
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②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③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④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⑤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第68条
第164条第383条
第390条
第392条
7、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 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第10条
8、应当减轻处罚的 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第24条
9、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①防卫过当
②避险过当
③胁从犯(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免除刑罚)
④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20条
第21条
第28条
第68条
10、可以免除处罚的 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
②犯罪较轻且自首的
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第37条
第67条
第351条
11、应当免除处罚的 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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