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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知识详解——犯罪形态
www.110.com 2010-08-23 17:14

  (一)既遂的观念、类型和掌握要领:

  1、观念:既遂:(人)的行为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直接按该条法定刑处罚。

  既遂实质标准:侵害了法益;重点在侵害法益而非获益(损人利己,多以损人为准)

  形式标准:实行分则犯罪构成全部内容

  2、类型: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3、掌握要领:分则问题、个罪具体掌握

  法条结构分析:

  实体法条款:假定+法律效果,实现假定承担法律效果

  →刑法(实体法)条款:罪状+法定刑→实现罪状按照法定刑处罚→既遂→处罚的基准形态→实行犯→基本的犯罪构成。例:

  1、刑法分则,第232条:故意杀人〔致死〕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的基本构成:①标准程度:既遂;②标准方式:实行行为)

  2、前款罪的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2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3、前款罪的未遂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第23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4、前款罪的中止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前款罪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4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5、教唆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总则,第29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

  6、帮助犯前款罪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总则,第27条(补充或修正的构成)类型:1、结果犯,2、危险犯(刑法第114条放火…、116条破坏交通工具、117破坏交通设施、118条破坏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3、行为犯。

  对危险犯:a,一致:不适用未遂。b分歧:如果均以“结果犯”为基准,则危险犯属于未遂在分则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未遂但不适用总则未遂规定第116、117、118条。如果以危险犯为基准,则危险犯本身就是一种既遂形态,则该罪之结果犯成为结果加重犯。第119条。

  (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手”实行犯罪。“着手”:开始实行行为(犯罪)实行行为=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严格意义的犯罪行为。

  常见预备行为:总则扩大规定的行为,不直接侵害客体的行为:(1)准备工具,如磨刀、买刀;(2)制造条件:如:(1)选择、调查侵害目标(2)排除犯罪障碍(3)勾结共犯(4)商定犯罪计划、方案(5)接近犯罪目标,跟踪、尾随、守候、接近被害人等。

  罪与非罪:犯意表示(流露)与犯罪预备区别:犯意表示因为没有预备行为,不为罪(无行为无罪)

  (三)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是否分则条文直接处罚的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言,是实行行为,对于保险诈骗而言,(明知他人保险诈骗而提供)可能是帮助行为。

  貌似预备行为实为实行行为的情况:

  因为实行行为不仅是(1)“人”实施的,而且该人实施的该行为同时还是(2)分则某条规定之犯罪行为。下列情形因为直接被分则条文规定为犯罪行为,故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实行行为。

  1、第102条:为了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1)“勾结外国”的行为;(2)“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行为”(背叛国家罪的实行行为)

  2、第103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分裂国家罪的实行行为)

  3、第104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实行行为)

  4、第105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实行行为)

  5、第120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实行行为)

  6、第109条: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而(1)故意虚构保险标的;(2)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的;(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的;(4)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的;(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常见罪的“着手”与“既遂”:

  盗窃罪:实行行为:秘密窃取。“着手”:入户、入室盗窃的,开始扭门撬锁为着手;在开放性的场所,正要拿取财物时或者手伸进他人衣袋、提包内侧为着手。“既遂”:入户、入室盗窃的场合,小件物品,如现金、首饰、衣物等,拿在手里、装在衣兜里、提包中、打成包裹的,为既遂;大件物品,通常以搬出户外或者院外的为既遂。在盗窃厂矿企业的大宗原材料、大件的机器零件的,以偷出库房、车间为既遂,如果有院墙且大门有看守的,以偷出大门或者院墙之外为既遂;在商店盗窃的场合,以偷出柜台、拿在手中、夹在腋下、装入衣兜、提包中为既遂;如果是开架售货的,如自选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在火车上盗窃的,以财物脱离物主或者铁路管理部门的控制为既遂,如盗窃旅客物品,把衣物穿在身上、鞋子穿在脚上、财物拿在手中,等待火车到站下车时,为既遂;再如,盗窃邮件车厢中的物品到旅客车厢中为既遂;或者将货车上的的物资推到车下,随后下车拾取的,推下车厢为既遂。

  注意:对盗窃既遂,实务倾向“取得说”例,解释:盗窃数额较大指既遂数额;记名挂失有价票证已兑付额为准,不以票面额为准;盗窃信用卡的,以实际消费使用额为准,不以卡内金额为准;盗窃购物券的,以实际销赃的数额为准,不以窃取数额为准。学说倾向于失控说。

  抢劫罪:实行行为:暴力、胁迫抢取财物。着手:为取得财物而开始对他人施加暴力或者发出威胁。既遂:从被害人处强取财物为既遂。但是,分歧:在抢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司法实务认为:一般无论是否抢到财物,都按既遂犯处罚。理论,有人认为,仍可成立未遂。

  抢夺罪:实行行为:公然夺取财物。着手:抓住他人财物为着手,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为既遂。

  诈骗罪:虚构骗局使他人陷入错误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着手:开始虚构骗局;既遂,被害人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犯罪人获得财物。

  保险诈骗,一般:开始虚构骗局为“着手”,得到赔偿为既遂。

  贪污,“平帐”为“着手”,控制为既遂

  非法拘禁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着手,开始剥夺自由的行为;既遂: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

  绑架罪。暴力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强要。着手,开始暴力控制被害人人身的行为;既遂,已经扣作人质。不以开始强要行为、满足条件为必要。

  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行为:拐与卖;着手:开始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既遂:前述行为之一完成为既遂。不以卖出为必要。

  故意杀人罪,实行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着手:开始直接能够导致死亡的行为,如举刀欲砍或欲刺,举枪欲射击,开始投放毒物;既遂:被害人死亡。

  强奸罪,暴力胁迫强行奸淫;着手,对妇女开始暴力或胁迫;既遂:妇女“插入说”,幼女:“接触说”

  脱逃罪:实行行为:逃离监所,开始脱逃行为,如开始打开监室的门、在墙上打洞、翻越围墙等,既遂:脱离监管人员的实际控制为既遂。

  伪证罪,虚假陈述完毕为既遂

  放火罪:着手:开始点火,既遂,“独立燃烧说”,

  投放危险物质罪:着手:开始投放毒物;既遂:毒物投放完毕、发生公共危险状态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着手:开始破坏行为;既遂: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足以”,指具体现实的危险。

  着手与既遂宏观标准:

  (1)着手形式标准:开始分则某条禁止的行为(实行行为),逼近客体、能造成结果的行为。

  (2)实质标准,对客体(法律保护利益)能造成直接、紧迫危险的行为

  (3)既遂:形式标准:实现分则某条基本犯罪事实的行为;

  (4)实质标准:使客体(法律保护的利益)遭到破坏的行为

  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

  关于不能犯的争议:通说:抽象危险说,不能犯=未遂。非通说:具体危险说:绝对不能犯=无罪。

  愚昧犯、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有常识错误、无操作错误。

  (四)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

  1、自动:自主放弃犯罪,不以有悔悟之心为必要:(1)接受劝说;(2)害怕法律制裁、上天报应;(3)虽然客观失败,本人主动放弃。2、相对于“意志以外”掌握,没有遭遇到足以阻止犯罪(使犯罪不能进行下去)的外界障碍。被动:(1)严重生理、心理缺陷;(2)错误、错觉、幻觉。

  (五)中止犯的时间性:1、犯罪过程中(包括①预备、②实行、③实行完毕,及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2、犯罪过程结束、犯罪(结果发生)既遂的,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不是中止。3、在犯罪过程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危险犯既遂后(加重)结果发生前及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具有时间性,至少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中止;4、犯罪过程中因遭遇意志以外原因而告一段落、归于未遂的,通常以未遂犯论。5、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成立中止;

  中止犯的客观性、有效性。

  未完成罪的责任:1、预备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处罚(第22、23条);2、“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得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3、中止犯的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损害”:既遂结果之外的损害。

  (六)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

  (1)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a.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B.在教唆、帮助的情况下,应当撤回自己的教唆、帮助。否则,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注意:中途退出犯罪,不一定成立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人既遂,退出者也随之既遂。对其退出行为,可考虑在共犯中作用较小,按从犯体现政策、宽大处理。

  (2)中止效力仅及于中止者本人。a.简单共犯:共同实行(预备)中部分共犯中止的,其他实行犯视情况认定为未遂(或者预备);b复杂共犯:实行犯“着手”以后单独中止的,教唆、帮助犯未遂;实行犯预备过程中单独中止的,教唆帮助犯是预备犯;c.帮助犯教唆犯单独中止的,被帮助、被教唆人未遂或预备犯。

  故意犯罪形态的几个观念问题:

  1、形态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根据进展程度和发生结局的原因不同,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即既遂,预备、未遂中止。

  2、只对直接故意犯罪有意义。过失、间接故意,通常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没有程度(完成与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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