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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解析3(3)
www.110.com 2010-07-10 10:01


  35.《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内容修改】    
  【辨析】一是《办法》规定六级伤残津贴与五级伤残抚恤金均为本人工资的70%,《条例》拉开了档次,即五级的伤残津贴维持本人的工资的70%,六级的伤残津贴降为本人工资的60%。既然劳动能力受损程度不一样,在伤残津贴上拉开差距也自然是公平合理的。    
  二是新增规定: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是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相衔接的。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是受益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由受益者承担这些工伤职工难以负担而又必须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是合乎情理的。    
  36.《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内容修改】    
  【辨析】《办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条例》在此基础上,规定增加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对于工伤职工进一步治疗、恢复健康有较好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37.《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内容修改】    
  38.《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内容修改】    
  【辨析】《办法》与《条例》规定的补助工资的月数没发生变化,都是6个月,但是工资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办法》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而《条例》则要求的是统筹地区的,这样一来,补助工资水平就与当地平均工资一致,就与当地真实生活水平较为接近。因而,就更为合理。而按照《办法》的规定,就可能出现补助工资水平与当地生活平均工资也即生活水平相去甚远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    
  39.《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内容修改】    
  【辨析】一是供养亲属抚恤对象发生了变化,《办法》规定的是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条例》则规定得更加严格,及不仅是死者生前为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而且,其本人要无劳动能力。按理说,有劳动能力,就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资料,如果再让这些人来获得长期的抚恤,那就可能出现“一人工亡,全家受益”的现象,并不合理,因此,这种严格的规定对于把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和经济补偿是非常有益的。但是,由于工亡终究会给正常的家庭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即使一方有工作能力,也常常会因职工死亡使得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如,一个三口之家,工亡一方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而配偶收却是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又有工作能力,仅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子女所享受的抚恤金,是难以供养子女上小学、中学、大学的,此种情况下,不对配偶进行抚恤确实于情理不合,如能采取优先帮助配偶解决工作等措施,也许就会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40.《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内容修改】    
  【辨析】《办法》与《条例》规定的补助工资的月数没发生变化,都是48个月至60个月,但是工资的标准发生了变化。《办法》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而《条例》则要求是统筹地区的,这样一来,补助工资水平就与当地平均工资一致,与当地真实生活水平较为接近,因而,更为合理。《办法》的规定,就可能出现补助工资水平与当地生活平均工资也即生活水平相去甚远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    
  41.《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新增条款】    
  42.《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新增条款】    
  【辨析】由于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虽然不再为原单位工作,但仍未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单位还要继续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因此,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在其病情恶化、见义勇为或抢救国家财产等情况下造成工伤死亡,根据生前的伤残等级,并比照常规工亡的丧葬补助标准给予一定的待遇,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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