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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解释 维护精神权益有依据(2)
www.110.com 2010-07-10 11:38

  翟业虎 (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这次的司法解释对于基本人格权利的保护应该说达到了新的高度,是民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突破。以前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提出希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我们出于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一般都打消当事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念头,即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是象征性的。现在立法上给了一个获赔渠道的保证,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扩大了,基本上侵害一般人格权利的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没有明确,而这个数额确定起来又困难,因此对此还是会持谨慎态度。

  记者:在今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你们将如何利用这个关于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

  王前虎先生:司法解释还是个处理原则,是从定性上进行规范。《解释》第八条和第九条对精神损害支付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规定,我们认为就是对精神损害的具体赔偿规定,使用货币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实际上,对精神赔偿的方式不限于用货币,只要有依据,并掌握三个原则,对受害人就有作用,对加害人有一定的制裁作用,对社会起到一般警示作用,也能达到对受害人的精神赔偿之作用。《解释》是完善《消法》,实施《消法》的一部可操作的法规,是广大消费者企盼已久的规定,但是我们还是希望能尽快出台一个细则,这样可以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歧义,也可以防止司法不公。

  今后在维权过程中,我们将首先提高消协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进一步学习《民法通则》及《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准确地运用到工作中。同时我们也要号召消费者学习这些法律知识,在依法维权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素质,不要盲目追求高额的精神赔偿金,因为诉求的标的额越大,支付的费用就越高,高成本的诉讼不一定对消费者有利,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另外,要警醒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使经营者认识到只有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自己的信誉,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商海中发展壮大。

  翟业虎:人格受到侵害不像经济上的损失那样易于衡量,这种侵害是非财产的、无形的损害,其结果更多表现为心理上的负担。长期来看,这种侵害造成的心理伤害是很明显的,但没有一个可以用来衡量伤害程度的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之处也恰恰在于此。我想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规现在才迟迟出台,其中就有这方面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时给了一个参考依据,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等。由于各地生活水平不同,当事人支付能力不同,使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更为复杂,最高法院没有办法对这种复杂状况给出上限和下限。因此,这个权利实际上赋予了具体承办人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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