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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关服务中心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内涵和现实意(2)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二、机关服务中心的角色定位

    机关服务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法人而存在,在中央国家机关已近十年时间。其前身就是各部门的行政司(局),曾经也隶属于行政编制序列。当时,为了推进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将后勤管理职能与后勤服务职能分开,后者则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同时,机关服务中心以独立事业法人的面貌出现,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机关服务中心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逐步规范着与机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和提高了服务水平,锻炼了队伍,也体会到了市场上的风险。但是,绝大多数机关服务中心还不拥有真正的法人财产权,仍然依附于机关。可以说,机关服务中心的角色定位问作者:张素青题仍悬而未决。

    同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新课题出现了。如八个原国家工业局机构撤消后,留下了九个机关服务中心,在行政管理关系上归属国家经贸委机关服务管理局。这些机关服务中心原先承担的为机关服务的功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他们的服务对象由行政机关本身变成了一些事业单位性质的协会、联合会,以及各种各样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服务中心也面临着一个新问题,就是法人财产权的问题。一个法人不能拥有真正属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权,而只拥有财产的使用权甚至是管理权,它就很难对外开展规范的经营服务。九个服务中心虽拥有原国家工业局名下的国有资产使用权或管理权,但都缺乏属于自己名下的法人财产权,很难从原来的所谓事业法人演变成企业法人,也很难在市场上发展壮大。

    三、机关服务中心应该拥有合理的法人财产权

    机关服务中心从只为机关服务到内外两面服务,再到主要面向市场为社会服务,机关也在不断地将自身的服务市场向社会公开化,包括引入社会上的物业公司管理机关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的政府采购,等等。服务中心与机关之间发生了也将继续发生着很多互动,这些互动的最终结果将是机关服务市场充分社会化,机关服务中心完全企业化。因此,机关应该帮助机关服务中心建立合理有效的法人财产权。由于机关服务中心主要承担为机关服务的任务,它所使用或管理的资产绝大部分是由中央财政投资形成或进一步衍生形成的国有资产,将其中的部分国有资产明确转化成机关服务中心名下的法人财产,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机关服务中心在历次机构改革中承担了部分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任务。机关服务中心既要为机关提供服务保障,还要稳定队伍。这些都需要有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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