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侵害人身权,是以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19条和第120条对这种侵权行为分别作了规定。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人身权利。
第二,侵权行为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侵害生命,必然造成人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侵害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必然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后果;侵害荣誉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必然造成身份利益的损害后果。
第三,侵害后果有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损失,有的不能用金钱计算损失。侵害人体造成的伤害,有些损失可以用金钱计算,如医疗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有些损失不能用金钱计算,如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等。侵害名誉权等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多数损失是不能用金钱计算的,但如名称利益、肖像利益的损失,也可以用金钱计算。
第四,侵犯人身权既可以发生在主体存续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主体资格取得之前或丧失之后。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重要的人格权。
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损害。
生命健康权
人的生命权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因而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法律保护生命权,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授予公民生命利益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禁止其他任何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二是当权利人的生命受到侵害,造成死亡后果时,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使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得到赔偿。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健康权则是指公民以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害健康权的具体行为,是包括一切使人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侵害的行为。诸如: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事故造成伤害的行为,以及其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的作为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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