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损害赔偿 > 侵害身份权 > 荣誉权 >
评价型人格权,即名誉权和荣誉权
www.110.com 2010-07-10 15:12

(1)
  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的人格权,对此,草案做了规定,并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鉴于名誉权的特殊性,规定名誉权不得抛弃、转让,抛弃和转让名誉权的行为一律无效的原则。为了对名誉权加以特别的保护,特别规定禁止利用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损害他人的名誉,禁止利用内容不当的文学作品损害他人名誉,禁止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
  (3)荣誉权
  荣誉权的性质,已如前文所说。因为在民法典中无法规定这一身份权,因此,认其为人格权,在人格权法编中加以规定。如果不肯定这一权利,对荣誉的保护将会出现问题。具体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权。鉴于荣誉权的特殊性,规定对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本人有权获得,不得非法剥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