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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健康权价值几何(2)
www.110.com 2010-07-10 10:42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同时也享有要求侵害人赔偿的权力。判断一方当事人是否由于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致使他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而带来的财产损失,应当以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根据。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以引起原告许诺触电的高压电缆头及附属设施是供电部门安装,且此后电缆头的更换等电器工程,均经过北京市供电监察部门验收,通电23年来供电监察部门从未对被告提出过异议为由,认为应由北京市供电局供电监察部门承担责任。供电监察部门对用电单位用电情况的监察,是对高压电用户的一种检查活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通知产权单位依法改进,法规及规章均未要求用电监察部门代替高压设施产权单位实际履行相关行为的义务。对此电力部明确规定,在供电设备或线路上发生民事责任,是按供电设备或路线的产权归属原则确定的。既供电设备或线路产权属于谁,谁应承担该设备或线路上发生的相关责任。而导致许诺触电的高压电缆头属于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供电线路受电端引入部分,也是用户高压受电装置的一部分,其产权属于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应当指出,对于由历史原因形成的用电设施安全距离明显低于标准规定的,应按照国家《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要求,由用电单位装设固定遮拦及警示标志以策安全。但是被告对其职责未认真落实,对应当预见的危险情况未加注意,最终导致发生许诺触电致残的结果,本案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被告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许诺触电致残系由于其在房顶玩耍不慎所致,当时其年仅8岁,其监护人疏于管教亦是造成其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现被告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认为原告许诺系首先攀上本案案外人一违章建筑的屋顶,最终得以到达其触电地点的,该违章建筑所有人亦应承担责任,其主张缺乏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许诺的医药费、其法定代理人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今后护理费及生活费、假肢安装费、鉴定费、律师费共计206.67万元。
  
  点评 据悉,在拿到一审判决书之际,小许诺的母亲哭了,她说,没想到法院会判这么多。的确,206万元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不啻是个天文数字。然而,如果用这笔钱或是更多的钱可以换回孩子健康、鲜活的双臂和他幸福的一生,又有哪位父母会要钱呢?
  也许有人觉得该案判赔额太高,但是北京第一中院民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周长瑜却说,对许诺来说,这206万元的赔偿额并不算高。因为许诺受害时年仅8岁,身体尚处在生长发育阶段,据其家人称,许诺截肢后仅剩8公分的右臂,每过一段时间就要萌生新骨茬,而这新长出的骨头如不及时处理会将已愈合的皮肉顶破。故以后每半年左右,许诺就要到医院锯一次新骨。还有,许诺的假肢需不断更换,他的一生中仅此一项就需花费336万余元。可以计算的费用便已不低,还有那无法计算的生理的及心理的伤痛。了解了这一切,谁也不会再觉得赔偿额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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