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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的比较与统一(7)
www.110.com 2010-07-10 10:49

生活费标准涉及到赔偿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问题。在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中,有的按基本生活费标准、有的按平均生活费标准、有的按受害人工资、有的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有的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标准繁多,难于操作。分析一下涉及生活费标准的几项赔偿内容,实质上是解决受害人及其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问题的赔偿。既然是解决生活问题,合理的适用标准就只有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和平均生活费标准,原因是这两项标准分别解决的是基本生活问题和一般生活问题,可以保证受害人及其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水平维持在一个相当的水平,满足法律救济的需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其出发点可能是考虑到被抚养人在有多个抚养者情况下应当分担这一情况。由于《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独力抚养和与他人共同抚养的情况,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直接降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适用标准有损被抚养人的权益,且在被抚养人只有受害人这一个抚养者的情况下,被抚养人的权益根本得不到全面保护,因而这项参照标准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取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是以工资标准作为生活费标准的,工资是一种生活来源但不是唯一的生活来源,它可以代表但不能完全代表一个人的生活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资外收入在某些人群中已经成为生活来源的一部分,因而以工资(不论是个人工资还是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生活费参照标准是不尽合理和全面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特别是因伤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后,其本人及其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水平必然下降,补足下降部分的生活水平是人身损害赔偿的重要救济内容。笔者认为,对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来说,由于其尚存部分劳动能力,可以参加适当的劳动解决生活问题,对这部分受害人,可以按照补足原则适用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赔偿;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者,因其已经完全丧失了顾及自己和亲属与被抚养人的生活的能力,为保证受害者本人及其亲属和被抚养人的生活,可以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标准进行赔偿。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以事故发生地生活费标准作为赔偿标准,如果受害人生活在事故发生地,这个规定不能说不合理,但如果当事人生活在事故发生地以外,事故发生地的生活标准可能与受害人生活地生活标准相去甚远,这个规定的不合理处就明显表现出来。笔者认为,受害人生活地的生活费标准并不难于调查,特别是规定了统一参照标准后,以受害人生活地的生活费标准为赔偿参照标准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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