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幼儿袁佳豪吸食果冻不幸被噎死,父亲袁波娃、母亲郭燕将果冻生产厂家——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5267元,并停止生产同一型号的果冻。
昨日,“果冻案”在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开庭。据悉,这是武汉市首例由果冻引发的诉讼。
焦点一:涉案果冻是否存在设计缺陷
庭审中,围绕着涉案果冻究竟是不是缺陷产品这一问题,原告、被告的律师展开了激烈交锋。
“喜之郎”聘请的律师张顺锋称,对小佳豪命丧果冻,该公司非常痛惜,但这纯属意外,厂家不存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张顺锋说,袁佳豪食用的果冻,其杯口内径达到3.7厘米,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GB19883-2005国家标准》规定:杯形凝胶果冻杯口内径或杯口内侧最大长度应大于等于3.5厘米),没有缺陷。
而原告聘请的律师张讷认为,该果冻设计上存在缺陷。它属于圆锥形果冻产品,杯口直径虽较大,但底部直径仅为1厘米左右。儿童在吞咽杯口部分时,因其直径较大会加以咬碎;但对小小的底部,却可能不加咀嚼,直接吞咽。
果冻普遍使用海藻胶原料,以此制成的产品不易融化。一旦堵住喉咙,很难取出。
焦点二:涉案果冻是否存在警示缺陷
原告代理律师张讷称,涉案果冻存在警示缺陷。而被告则认为,盒盖上明明白白地印着:“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
张讷随即反驳道:轻工行业标准《果冻》(QB1432-2001)已明确规定——凝胶果冻应标明安全食用方法。涉案果冻的包装上只说明“勿一口吞食”,而并未标明“安全食用方法”,因此,警示标语不符合相关标准。
“试想,如果涉案果冻有着如下提醒:三岁以下儿童食用果冻可能卡住呼吸道造成死亡。郭燕怎么会直接把果冻剥到儿子嘴中、而不切成小块呢?”张讷进一步展开观点。
回放:小佳豪的生命定格在——2006年4月16日
从京山来汉打工的袁波娃、郭燕夫妇,只能把儿子袁佳豪放在农村老家,由爷爷奶奶照顾。
2006年4月19日,是小佳豪3岁生日。想让儿子过个快乐生日的袁波娃、郭燕夫妇,提前几天把小佳豪接到武汉。
4月16日是周日,郭燕特意请了1天假,带着还有三天就要过生日的小佳豪到公园玩。在去公园路上,孩子被超市里五颜六色的果冻吸引住了,嚷着要吃,郭燕便买了“喜之郎果冻”,并在超市门口剥了一个喂他。兴高采烈的小佳豪,在吃妈妈为他剥的第二个果冻时,意外发生了:突然被果冻卡住,眼睛翻白,嘴巴发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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