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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轻伤鉴定标准(2)
www.110.com 2010-07-10 10:55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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