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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否等于“容貌权”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在传统法律概念中,公民的仅局限于“容貌权”。由于人体躯干并不能完全反映人物特征并被他人辨别,人物躯体是否受法律意义上肖像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该案的判决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判例。对此,学界仍有观点认为“容貌权”就是肖像权的代名词,躯干不属其中,笔者不妨举例一则:如果将某位奥运会金牌得主的现场躯干图像通过技术手段安在某君项下,谁又能说该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编辑手记

  现实生活中,利用计算机对图像进行拼接已广泛应用,但拼接人物图像因受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拼接多采用人物的躯干部分。人物躯干影像并不能反映人物真实容貌,是否应受到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

  江苏省江阴市作家、中国冰心研究会会员、中国散文学会会员、68岁的孟大川,因自己照片的躯干部分被他人拼接使用,引发了一起肖像权诉讼。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后,江苏省高级法院将此案列为官方公报案例。

  “移花接木”

  现年75岁的周云龙,原江苏省江阴市文化局领导干部,退休后专注于江阴市的名贤人物研究。

  1997年,在周云龙的倡议下,江阴市创立了名贤文化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周云龙为负责人。

  我国儿童文学巨匠冰心的丈夫、著名社会、民族学家吴文藻是江阴人,冰心随同丈夫在江阴生活过一段时间。

  1999年,研究机构出版了《冰心与江阴》一书,周云龙任主编,该书插图第三页印有冰心与周云龙的“合影”。其实,该插图系周云龙利用孟大川与冰心的合影,经电脑合成将图片中孟大川头部影像移除,躯体部分保留,然后将周云龙的头部影像替而代之,形成周云龙与冰心的“合影”。

  《冰心与江阴》一书印刷2500册,每本定价12元,部分图书作为研究机构的礼品赠送,其余在江阴市新华书店出售。

  诉至法院

  孟大川早年与冰心结识并与其多次合影,江阴市政府将这些照片作为文史资料予以收藏。

  2008年,孟大川在朋友家偶然看到《冰心与江阴》一书,发现该书插图中周云龙与冰心“合影”似曾相识。之后,孟大川将自己与冰心的合影与书中插图进行比对,发现除周云龙的头部影像与合影不同外,其背景、衣着、色彩、表情等与合影完全相同。

  孟大川找到了周云龙,要求其对此作出解释。

  周云龙承认插图是通过计算机合成,将孟大川与冰心合影处理成周云龙与冰心的插图,并当面向孟大川表示道歉。

  孟大川对周云龙当面道歉并不满意,要求周云龙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周云龙表示,他在插图中只是借用了孟大川躯干部分影像,除知情人外,没有人能通过躯干影像辨别出孟大川的特征,读者也不可能认为书中的插图就是孟大川与冰心合影,没有侵犯孟大川的肖像权。

  2008年4月18日,孟大川将周云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云龙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孟大川认为:周云龙未经本人许可,擅自将原告与冰心合影中的面容部分移除后,将周云龙的头部照片与冰心合成,制作成周云龙与冰心的“合影”。

  周云龙以营利为目的,将合成的照片刊登在其主编的《冰心与江阴》一书中,以提高该书的知名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周云龙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卧病在床。

  周云龙表示:我利用孟大川与冰心合影,通过电脑合成形成自己与冰心合影插图的事实存在,但孟大川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希望双方能庭外达成调解。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差距太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录像、塑像、绘画等造型技术在客观上形成的作品,具有人身特征的物化性、社会影响性、可利用性。

  肖像的主要内涵是以面部容貌为中心,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他人可以通过肖像将肖像权人与其他人进行区别,如果某作品符合上述条件方可称为肖像。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除权利人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周云龙主编《冰心与江阴》一书,利用电脑技术合成被告与冰心的“合影”,虽然仅使用了孟大川与冰心合影中原告的躯干影像,但是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宜只局限于五宫,人的躯体也应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之列。

  周云龙使用孟大川的躯干影像行为侵犯了孟大川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述民事责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适用。

  本案中,周云龙侵犯了孟大川的肖像权,应当停止侵害,但其他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孟大川主张要求周云龙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院认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应当建立在侵权人损害权利人名誉的基础上才可适用。本案中,周云龙侵犯了孟大川的肖像权,但并未造成原告名誉的实际损害,不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故孟大川要求周云龙承担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孟大川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本院认为,周云龙侵犯孟大川肖像权,应当赔礼道歉,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周云龙侵权的程度相当。

  孟大川在本案中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对受害人精神损害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属于较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应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确定标准。孟大川认为周云龙侵权致使他卧病在床,但孟大川病情与周云龙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法院综合上述情节,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2008年11月21日,法院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周云龙停止使用其利用孟大川与冰心合影,通过电脑技术合成的与冰心的照片,并在《江阴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孟大川赔礼道歉;周云龙赔偿孟大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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