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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额为何差距大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南京律师刘爱中的手里,有一份已经写好的诉状,在诉状的后面,整整齐齐地附着这起官司所需要提交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鉴定、死亡证明、医药费清单……把这份诉状投给哪家法院,他已经想了好几天。

  去年12月,南京江宁发生了一起严重车祸,事故造成了6死28伤的惨烈后果。随着善后工作的逐步推进,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官司势在必打,而就在当事人准备起诉时,却发现一个让他们吃惊的事实:在江苏打这场官司,很可能不如到安徽打划算。这个尴尬事实,缘于两个省份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的落差。

  惨烈车祸,起诉地点值得思量

  去年12月17日上午,南京江宁区将军大道与西环路交叉路口,一辆南京牌照的轿车与安徽芜湖的一辆客车相撞。载着40多名乘客的客车侧翻,事故造成6人死亡、28人受伤的惨烈后果。在客车里遇难的乘客中,就有无锡电视台结婚才两天的女主播魏笑(快报曾作报道)。

  事后,几名当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魏笑等人的家属都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而剩余的不少死伤者由于涉及到保险理赔,陆续走上了法律诉讼的道路。这起事故中遇难的轿车司机李涛(化名)是南京人,他的家人也开始准备各项材料,委托刘爱中律师准备将安徽芜湖的事故方告上法院。李涛的家人没有多想,但刘爱中接手后却多了一个心眼。

  “你这个官司是在南京起诉,还是到安徽芜湖起诉?”

  “我是南京人,难道还要跑到安徽去打官司?”

  “在南京起诉,与到安徽起诉,结果很可能不一样。”

  精打细算,至少相差2.5万

  在李涛家人诧异的眼神中,刘爱中解释说:“根据法律规定,侵权官司中的原告可以到侵权发生地所在的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李涛是南京江宁区人,你们可以选择到南京江宁区法院起诉;被告在安徽芜湖,你们也可以到安徽芜湖的法院去起诉。”不管在南京还是在芜湖,李涛家人所能主张的索赔内容都是一样的,主要有: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在法律上的计算方法是,“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就2008年度而言,安徽的数据是12990.4元,江苏是18680元。这两个数字差额乘以20,就是11万多元的差距。“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一起案件中出现可以适用的两个数据,应当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所以,李涛家人即使到安徽去打官司,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仍然应当按照江苏的标准来计算。”

  玄机就出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刘爱中说,全国人大刚刚表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一次在立法中提到了精神赔偿,而目前各地法院执行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都是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框架下,各地自行制定的地方性规定。

  “比方说江苏就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5万元。而安徽的规定是不超过8万元,如果造成死亡的案件,更是在5万元到8万元之间。”刘爱中分析说,这起交通事故责任交警作出的结论是“无法认定”,那么法院在断案时,将会根据规定“各打五十大板”,李涛和对方各负50%的责任。“既然是一半责任,那么在江苏打,精神赔偿很可能是5万元的一半——2.5万元;而在安徽打,则至少是5万元。”

  在刘爱中的提醒下,李涛家人恍然大悟,当即决定再仔细考虑考虑。事实上,那起事故中的其他几十位伤者,都已经选择到芜湖去打官司了。

  安徽的精神赔偿反比江苏高

  “不到外地打官司,就不可能知道外地的规定。”刘爱中解释说。他找了一份判决日期是今年6月2日的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那起交通事故中,他是被告方的代理人。

  根据判决书中的描述,今年2月16日下午,司机郭某开着一辆厢式货车,行驶在安徽肥东县合店路上。当他开车向右拐时,不慎碰到了一辆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车并造成电动车侧翻。骑电动车的费某和坐在车后的费某儿子小费当场倒地,小费被车轧过,当场死亡。交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郭某是南京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事发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因此死者家人将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肥东县法院。法院判决的项目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都是根据当地标准或者相应的发票而来,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则是8万元。

  一开始,保险公司方面对8万元的数额感到不可思议:“我们江苏最高才5万,怎么安徽能判到8万?”

  刘爱中对此倒不陌生。“我以前在安徽打发生死亡的案件里,精神赔偿都比江苏高,有赔6万的,也有赔7万的。”原来,早在2005年12月份通过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指出:……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万元,但不得高于8万元。“在我的理解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应当是密切相关的。”刘爱中说,对于江苏与安徽之间相反的落差,他无法理解。

  地方立法

  应“与时俱进”

  “法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的缺失,是造成混乱的重要原因。”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限额,都比江苏高不少。从目前看,江苏的5万元封顶限额,已经偏低了。”

  邱教授说,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显然是不可分割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需要用金钱来弥补精神损害的标准,就完全不一样。”她说,精神损害还要考虑到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同样的一个金额,在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欠发达地区,对加害人来说,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可能东部地区能赔得起的,西部地区人根本赔不起。”

  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更应当考虑到事故本身情节的严重程度。“比如说张明宝案,给受害人家属带来的精神伤痛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极其恶劣的情节,应当给予更高的精神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按照5万元封顶的原则,就已经不太适合了。”邱教授说,随着一个地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地方立法也应当考虑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应“水涨船高”,江苏完全可以考虑通过地方立法,来提高5万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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