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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家庭暴力事前救济制度刍议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暴力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问题目前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国际问题。在我国,家庭暴力行为也在日益增多,尤其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家庭暴力屡见不鲜。全国妇联曾经做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2.7亿的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家庭的范围,成为社会性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家庭暴力事前救济机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伤害还未发生或者刚刚开始发生的时候就给予受害者及时的法律保护,是受害者真正想要的法律保护。本文主要针对防治家庭暴力的事前救济机制展开论述,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的情况提出完善我国防治家庭暴力事前救济机制的法律建议。

  一、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

  (一)国际社会反家庭暴力历史进程

  尽管家庭暴力由来已久,但由于多发生在家庭内部,直到20世纪70年代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才逐步被国际社会所关注。不少国家已经或正在采取立法手段,希望根治这一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和族群的全球问题。1979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它明确反对并积极干预基于性别的种种歧视,包括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突出强调了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1993年,联合国又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第一次给“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下了定义:即不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私人生活中,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

         《宣言》指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是文化传统上男女关系不平等的结果。“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这是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召开的全球电视盛会的口号。针对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针对妇女暴力的状况,199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决议呼吁各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实施《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提高公众对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的认识。

  (二)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必要性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进一步突出,我国对家庭暴力的防治问题也十分重视,然而我国到目前为止仍未制定一部单独的反家庭暴力法来规制施暴者的行为,现行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关立法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之中。这些法律法规极为粗疏、简略,缺乏操作性,在实际生活中的保护作用不是很大。

  从我国现行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救济机制来看,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主要停留在事后的救济上,救济手段单一,而且事后的救济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存在着重大缺陷,然而要真正的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从立法上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救济机制,既要有事前、事中、事后的救济机制,又要有实体救济与程序救济相结合的救济机制。

  所以,针对国内目前严重的家庭暴力问题,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十分有必要制定出一部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以减少现实中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受害者,有力惩戒施暴者,减少家庭暴力给家庭带来的伤害,促进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消除家庭暴力对国家和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反家庭暴力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推进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程,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我国防治家庭暴力事前救济制度

  从保护时间上看,目前在我国,无论是对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还是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多是事后的制裁,不注重事前的预防,典型的表现是缺乏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家庭暴力的事后制裁措施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救济模式,该模式既难以对保护受害妇女的权益,又将造成社会救济资源的极大浪费。所以,本文认为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该注重建立并完善我国防治家庭暴力事前救济制度,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到一种切实有效的保护。

  (一)扩大现有家庭暴力概念的内涵

  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太过狭窄,使得实际生活中的很多家庭暴力行为没有被涵盖其中,法律的真空使得这些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者甚至失去了请求法律保护的前提。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性的规定,在有关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只是规定“暴力”主要限制在“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造成身体残害”的部分,忽略了其他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威胁恐吓等行为。同时,对“家庭”内涵的规定也太过狭窄,传统家庭的内涵没有涵盖一些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的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认可的家庭形式,如未婚同居家庭等。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变迁、技术革新、以及意识形态的变化均对我国家庭的结构、关系和功能产生巨大的影响,导致当今我国社会也大量存在着未婚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以及单亲家庭等,我国家庭暴力立法必须与时俱进。所以,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参考和借鉴国际上和世界各国的有关宣言、公约、法律,并根据我国的国情,笔者姑且给家庭暴力下了一个定义:发生在基于婚姻、血缘、收养以及其他亲密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等伤害行为。

  (二)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

  1、民事保护令制度介绍

  保护令(order of Protection)是20世纪末期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至今己有百年历史。其设立目的在于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避免加害人继续施加暴力危害。民事保护令是指“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具体程序做出的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民事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是家庭暴力被害人最常用最直接的法律救济途径,意味着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在设立民事保护令制度的国家,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家暴受害人以及其监护人、近亲属、家暴防治中心、警察等皆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与其它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相比民事保护令制度比较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它是由被害人启动并基本由被害人控制整个事件的过程,无论是保护令的申请还是保护令的撤销、执行都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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