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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第一案”终审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新报讯 据《广州日报》报道,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人肉搜索第一案”昨日下午在北京二中院终审宣判。判决最终确认张某奕侵害王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判令张某删除网站上的侵权文章、并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对王某道歉,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共计5684元。

  事件回放

  疑丈夫有外遇女白领跳楼

  2007年12月29日晚,女白领姜某在北京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据悉,姜自杀前两个月在网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将丈夫王某与一名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贴在博客中,并认为他们有不正当两性关系。

  2007年12月27日,姜某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博客密码告诉了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跳楼自杀死亡后,该网友将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后姜某的博客被打开。

  丈夫被“人肉搜索”

  张某奕是姜某的大学同学,他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也是“北飞的候鸟”。在网站首页,张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某和为其讨回公道的地方”。张某奕和姜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文章。

  随后,博客上的日记被网民不断转载、传播。许多网民认为王某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还对王某“人肉搜索”,使其个人信息被逐渐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其进行指名道姓的谩骂,更有网民到王某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

  一审丈夫胜诉,被告上诉

  王某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个人隐私,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故起诉要求张某奕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奕及另一网站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需分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和3000元。一审宣判后,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的张某奕出上诉。

  【法庭宣判】

  网站泄露信息

  构成名誉权侵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在与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标准,使姜某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是造成其自杀这一不幸事件的因素之一,应受到谴责。

  但对王某的批评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否则构成侵权。张某奕以祭奠姜某、抨击王某不忠为目的设立的网站,将王的详细私人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并通过与其他网站链接,扩大了信息的传播范围,对相关网民对王某发起“人肉搜索”、谩骂王某、骚扰王某及其父母正常生活的不当行为有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造成了王某社会评价的明显降低。

  张某奕作为网站的管理者,泄露王某个人隐私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的名誉权的侵害。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关具体情况,适当减轻了张某奕的赔偿责任,判令其删除侵权的三篇文章及相关照片、赔礼道歉并酌情判令张某奕赔偿王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并无不当,法院亦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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