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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出手” 男孩摔成癫痫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发生在本市的校园伤害旧案。受害人小波9年前在本市一所小学就读时在校内受到伤害,于2004年获得学校的25万余元赔偿后仍然不服。今年,小波再次提起再审,将相关主管部门告上法庭。经市高院调解案件近日有了结果,相关主管部门一次性赔偿小波13万元。案件终于案结事了。

  事发蹊跷

  老师粗鲁一“架”

  男孩“摔出”癫痫

  搁在哪个妈妈身上,这都是个难以接受的事实。2000年,张之风的儿子张小波还在红桥区本溪路小学读书。10月25日这天,小波与同学发生矛盾。班主任让3名同学将小波送到校长室去接受教育。途中,小波哭闹不止,不愿意去校长室。这时,老师赵某正好经过,见此情景采取了自己的办法——将小波架走。就在“架”的过程中,小波摔在地上,发生意外。

  当天下午,小波被送往天津市红十字会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头外伤反应,后枕软组织挫伤”,后被安排住院治疗。同月29日,小波出院。此后,小波又到多家医院就诊。2001年10月,天津市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小波为“外伤性癫痫”。张之风认为,孩子的癫痫病跟校园伤害事件有直接关系,她要为孩子讨个说法。

  维权波折

  案经两年有结果

  当事小学赔25万

  张之风找到本溪路小学和赵老师,要求赔偿。但就赔偿数额的多少,当事几方一直达不成协议。张之风无奈走上诉讼之路。

  2004年3月4日,红桥区法院判令本溪路小学一次性给付原告252999.3元,老师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张小波、赵某、本溪路小学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4年5月16日,一中院二审判决红桥区本溪路小学一次性给付张小波252999.3元。

  张小波不服终审判决,向市高院申请再审。市高院于2006年7月12日做出民事裁定,指令一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而在此次再审前,原审被告本溪路小学于2005年解体,权利、义务全部由该区教育主管部门承担。一中院再审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判决,维持终审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张小波申请法院执行了本溪路小学赔付其252999.3元的赔偿款。

  较真到底

  再告区教育部门

  追问“监管失职”

  虽然拿到了赔偿,但是张之风一直不服气。她认为,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缺位是造成校园伤害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在小波受伤害的事件上,主管部门难辞其咎。2009年,张之风再次向市高院提请再审,要求被告主管部门在本溪路小学赔偿的基础上,追加赔偿20万元。

  9年时间,张之风从青年走进中年,而且因操劳而过早衰老。为定争止分,让当事人从没完没了的诉累中解脱出来,市高院审监庭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让他们把理讲出来,把气消下去。

  在市高院的主持下,当事双方最终自愿调解。近日,相关主管部门一次性给付张小波人民币13万元。至此,这起讼争9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此了结。

  校园

  伤害

  法律没法问责教育主管部门?

  天津同华律师事务所于娟娟律师是市律协未保委副主任,曾经为多起校园伤害案的原告提供过法律援助。在代理此类案件之余,她也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校园伤害谁之过?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法律课题,虽然在目前的诸多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设定主管部门的责任,但是,包括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乡的校园踩踏事件的反映,人们更多的会问责管理的缺失。个中原因,确实值得深思。”昨天,于娟娟在接受采访时说。

  校园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学生痛苦、家长愤恨,学校喊冤。那么,校园伤害事故到底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据于娟娟介绍,在实践中,不同类型的校园伤害事故,最终的归责有所不同。“我们所接触的校园伤害案件分为很多种,典型的是因学校设施、设备不安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因教职员工在教育活动中的过错或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或学生之间因游戏、斗殴或意外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等。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作为学校的直接领导者,对中小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责任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可当我们看到如‘12·7’校园踩踏事故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时,我们不得不再次质疑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是否尽职。”

  痛定思痛,如何减少和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娟娟认为,以下四点缺一不可:增强在校师生的法制观念;学校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形成教育合力;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真正的把主管部门的职责落到实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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