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国家禁用机械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将国家建设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机械出租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又违规操作导致自己摔死,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应承担责任。11月2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李春根、王留平各赔偿原告曾传柳因其子曾建生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的35%即4.08万元。
2008年10月27日,被告李春根经王留平介绍,与曾建生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约定由李春根自备材料,由曾建生承建李春根新房的装修工程。但曾建生未取得任何建筑行业的从业许可证。合同签订后,被告王留平将其所有的一台三角独臂吊机出租给曾建生使用,而此三角吊机是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机械。
开始施工后,曾建生为吊装材料方便,拆除了六楼阳台的栏板。同年12月26日下午,曾建生在使用吊机吊运装满沙子的翻斗车至六楼时,因操作失误,连人带翻斗车从六楼摔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9年8月,曾建生之父曾传柳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春根和王留平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留平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留下安全隐患,具有过错,应对曾建生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李春根将房屋建设工程交给没有任何建筑从业资格的曾建生承建,其作为定作方,存在选任上的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曾建生无建筑从业资格承建建筑工程,且在施工中擅自拆除已砌好的阳台栏板,导致翻斗车没有障碍,直接将其本人牵带摔下,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据此,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 梁敏 饶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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