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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的哥上岗首日惨死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早报讯出租车司机王某第一天上岗就因醉酒驾驶出车祸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的家人将出租车车主潘某告上法庭,要求各项损失50余万元。近日,四方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定了王某和车主潘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一审判决车主潘某承担两成责任,赔偿王某家人10余万。

  死者家人要求赔偿57万

  据介绍,2007年3月11日晚上,王某从车主潘某处接车后第一天上岗。晚上8时许,王某酒后拉着3名乘客走到黑龙江路莱钢立交桥附近时撞上路中心隔离墩,王某经过抢救无效死亡,车上3名乘客也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交警认定,王某醉酒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车主潘某主动给受伤乘客进行了赔偿,并为王某支付了5000余元的丧葬费。但王某的家人认为,王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意外死亡的,车主潘某作为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的家人将车主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车主成被告直喊冤

  “我已经为此事支付了17万余元的损失了,事故是王某一手造成的。”潘某说,他和王某是借用关系,两人没有签订相应的雇佣合同,自己在事故后已垫付抢救费、丧葬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交通设施费、车辆停驶费、3名乘客损失等共计近17万元,事故是因为王某酒后驾驶造成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没有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潘某称,他自己还将保留向王某家人追偿此次事故造成损失的权利。

  法院认定是雇佣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焦点是王某和潘某之间是哪种法律关系,王某家人主张他们是雇佣关系,车主潘某主张为借用关系,但双方都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的是出租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营运状态,根据惯例法院推定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认定为雇员受伤损害赔偿纠纷。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王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王某醉酒驾驶且违反交通信号,王某有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潘某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潘某应在20%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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