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四级行政调解组织,加长行政调解短板,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对接互动——
■ 本报记者 王青山
目前,我省已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政府及其部门成立的行政调解组织21653个,配备行政调解人员26492人,调解矛盾纠纷4.32万件,成功率达90%。
我省行政调解这块短板正在加长,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对接、互动,大调解格局逐步形成。
“钉子案”迎刃而解
过去涉及征地拆迁、土地矿权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国土部门或依靠行政命令解决,或进入诉讼渠道,效果不理想,且成本高。“行政调解开展后,我当被告的次数越来越少了。”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宋光齐这样说。今年1—9月,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共排查重大矛盾纠纷1024件,其中808件得到化解,有效避免了59件矛盾纠纷转化为行政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城镇房屋拆迁矛盾纠纷也是建设系统的主要矛盾纠纷,“但今年85%以上的拆迁信访案件都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甚至一些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钉子案’,在行政调解下也顺利解决。”省建设厅厅长杨洪波说。
南部县一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人的还房安置,长期信访不断。今年10月,该县规划建设局组成了调解班子,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让长达7年的拆迁纠纷尘埃落定。
行政调解合纵连横
今年初,人民调解员进驻成都市武侯区簇桥派出所,与民警共同施行调解工作。“今年来,我们的调解成功率接近90%。”簇桥派出所所长蒋泉说,每日接警量中,平均近3成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可进行调解的治安纠纷,4成属经济、劳务、家庭等民间纠纷。“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外的矛盾纠纷大都是人民调解员与民警一起调解,成功率很高,有效防止了小纠纷演变成大案件。”
行政调解扬长避短,实现了前与人民调解、后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各行政部门、单位各显其能。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与省司法厅、省法院联合下文,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近90%的损害赔偿纠纷由人民调解结案,只有不到10%的事故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省交警总队总队长何宗志说,“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80%的纠纷通过司法调解成功化解。”
专业调解组织浮出
医患纠纷难,能否成立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此背景下,华蓥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运而生。该调委会虽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倡议下成立,却是自治组织,淡化了行政色彩,除基层调解人员外,还包括医务人员、医疗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这个构架得到医患双方认同。华蓥市卫生局负责人说:“我们现在95%以上的医患纠纷都在调解下平息。”
眉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把劳动纠纷等争议案件委托给辖区内的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然后由政府购买调解成果:每调解成功一件劳动纠纷,按纠纷人数不同给予100至200元奖励。此举提高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56%以上的劳动纠纷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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