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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仔丧命能否同命同价?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还记得那个当时轰动全城的“广告牌滴血案”吗?一个小伙子惨死在了合肥市街头的灯箱广告牌中(本报曾做报道)。最终这起案件被认定为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因为“电击”。11月17日下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死者双亲索赔案件,由于双方同意调解,此案未当庭宣判。

  回放

  淮南小伙杨号,来省城打工。不料,22岁的他竟蹊跷地惨死在灯箱广告牌中,尸体直到第二天早晨才被发现。随即,这起案件由合肥市庐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总工会、杏林派出所等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查明,去年1月,合肥长寿宾馆与松峰制作部签订了广告灯箱制作合同,由后者为前者定做LED灯箱广告。今年6月,灯箱广告牌坏了。杨号来到长寿宾馆,大堂经理孙某某告诉其广告牌地点后便下楼,杨号没有佩戴相关电工防护用品便开始工作,在更换LED驱动装置时,广告字供电线路有交流电输入,导致杨号触电身亡。

  直到次日上午,杨号的尸体流出的血染红广告灯箱所在的墙壁,警方才发现这一案件。

  焦点

  由于索赔无果,死者父母将长寿宾馆和灯箱制作方——合肥市庐阳区松峰标牌制作部经营户丁某某告上法庭,索赔41万余元。

  据了解,从6月26日事发至今,杨号的父母没有获得一分钱赔偿。由于家庭贫困,法庭已经全额减免了他们的诉讼费用。

  与很多农村孩子一样,生在农家的杨号虽是农村户口,却从年少时就离家外出打工,2007年便来到合肥谋生,到事故发生时已经在合肥待了近3年。这成为杨号父母索赔的依据,认为就应该按照城里人的赔偿标准来赔偿。而被告方并不这么认为,因此打工仔杨号的死亡赔偿金是依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来计算,还是依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来计算,成为原被告双方辩论的一个焦点。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最终判决结果。庐法 见习记者 张玉学

  新闻链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性质上属财产损失,是对受害人因生命或健康的丧失而给其继承人和亲属造成的间接精神损失,其本质上属于物质损失的填补,而非生命的“价格”,这种补偿必须基于他们的生活环境、实际消费水平,即生前支出的经济费用和死后需要赡养的实际成本的不同而得出的综合计算。

  另外,今年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作为主讲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指出,“统一赔偿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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