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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电表漏电 八楼洗澡遇难
www.110.com 2010-07-10 09:17

  小区房产公司被判赔36万余元

  住在8楼的王某在家洗澡时因触电意外身亡,司法鉴定部门一查,原是一楼电表箱地线缺失发生漏电。事故责任究竟在谁?5月21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一起由触电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定负责管理小区公益设施的房产公司应担责,赔偿受害人家属36万余元。

  悲剧本可以避免

  两年前8月的一个夜晚,沈河区居民王某在8楼家中洗澡时,遭遇电击致死。市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就事故进行鉴定检测时发现,王某所在小区一楼电表箱地线被剪断,楼内用户地线相连且悬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王某家属认为,作为事发小区内的直管公房及公益设施的维修和管理单位,沈河区某房产经理公司(简称房产公司)对此次触电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索赔近50万元。

  其实这起悲剧本可以避免。就在事发当日中午,王某因发现楼道内电表箱漏电,曾向该房产公司报修,房产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维修,但未查出漏电原因,并告知报修人没有事。

  房产公司被判担责

  房产公司事后辩称,在事故原因未查明情况下,认定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责任有失公正。另外,如果接地线相连且悬空是事发可能原因,管理责任应由电业部门承担。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作为该低压照明电路设施的产权人,对电路有维护管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等义务。房产公司对该电路未尽到管理和维护的义务,造成地线缺失,且该公司接到受害人王某的报修后,在委托某公司修理电路时,应该预见到王某居住区的低压照明电路存在安全隐患,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但房产公司在通知委托公司修理电路时,既不对王某居住区的照明电路进行严格检查,也不采取切断王某居住区用电电路等安全措施,没有履行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履行的安全防范、排除危险的义务。房产公司的这一过错行为造成王某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房产公司给付王某家属36万余元。

  电表漏电责在产权人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利威认为,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非高压电路电线缺失引发,在确认赔偿责任主体时首要的就是查明谁应对地线缺失负有维修、维护责任。

  李利威援引《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指出,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此外,《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安装在户外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据此来看,本案中,电表箱电表后所接电线产权属用户,此用户即为供电设施产权人,即案中房产公司。

  本报记者 高薇 实习生 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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